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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销业务处理办法.doc

上传人:lizhencai0920 2017/11/20 文件大小:3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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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营销业务处理制度内销业务处理办法
1. 总则
. 制定目的
为使本公司国内销售有关业务之处理有所遵循,以利业务之推展,特制定本办法。
. 适用范围
凡本公司国内业务处理,均依照本办法管理。
. 权责单位
业务部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总经理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 名词定义
本制度所称之“内销业务”,系指国内销售之业务,包括商品调拨、订货、出货、退货、收款、顾客抱怨及账务等之事务处理。
本办法所称之“商品”,系指为应销售业务需要,而储存之各型号产品及其周边附属产品或劳务。
2. 商品处理
商品订货
本公司国内销售之商品受订为四种:经销商订货、委制品受订、特贩受订、公关或职工订货。
经销商订货
经销商订货得以电话通知方式或当面通知。
各业务部门接受订货时,应先调查有无该项库存,如有库存即予填具《销售申请单》,并注明允许的信用额度及其应收款项情形,一式两联,一联送主管核签,一联送财务部存查。
各营业单位主管签核《销售申请单》时,应依价格表及信用额度与应收款项情形,审核该销货价格及该订货是否超出授信额度。
非授权价格范围内之受订或超信额及无经销合约者之受订,应呈上一级权责主管核准。
若客户以现金或支付票据订货时,应于《销售申请单》之备注栏内,注明现金交易。
上述之《销售申请单》,其有关客户信用额度之资料,各营业单位负责之会计或助理人员应详实签注。
《销售申请单》应编流水号码,依序使用,不得有中断、跳号或乱号之情况,注销时须经营单位主管签注。
委制品受订
营业部门开发出新委制客户时,须与研发、生技、品管等单位会商可行事宜,得出结论后,呈总经理裁定。若目前仍不宜仍不宜合作时,由营业单位婉拒项合作案;若可行则会同法律顾问单位与客户签订合约。
合约签订后,除正本留存于法律顾问单位外,应将影印本分送营业单位、生管单位及财务部存查并作相关的准备事项。
委制品之受订依合约内容为之,但仍须依客户开出之订单为准。
委制客户下单时,营业单位须选判定是否为新的机种,若为新的机种时,则应填《非规格品建议表》,交研发单位作开发之研究与确认。
经三个单位确认为不可行之机种,须转呈总经理核示后,交营业单位与顾客再研商其他替代之方案。
研发单位确认可行之方案交由财务部核算成本,财务部依采购单位所提供之价格计算成本,提出价格之建议于《非规格品建议表》上,呈送总经理裁示。
经研发单位确认可行之方案,送一份《非规格品建议表》至生技单位作生产之确认。
营业单位依经审核后核准之新机种订单,开具《制造通知单》交生管单位作排程作业。
委制客户若下规格品之床单时,营业单位须先与生管单位确认奖项后,再下《制造通知单》交生管排程。
特贩受订
特贩之受订,应依各批受订状况个别审核。
特贩之受订应填《特贩申请单》呈上核签,因奖项关系且该特贩爱订未超出“特贩授权价格”范围时,可直接报业务进行出货,但须于出货后三日内将经核准之《特贩申请单》转予财务部。
数量庞大之特贩受订,须以客户开出之订单为准,若所下之订单为非规格品时,须填写《特贩产品制造资料表》,交生技单位作修改之确认后,交生管单位确认交期。
营业单位,依核准之《特贩产品制造资料表》,填写《特贩申请单》。
非直接出货之特贩申请,须先与生管单位作交期之确认后,下《制造通知单》交生管单位作生产排程。
若订单数量庞大,须先收部分之订金时,待客户预付订金后,方通知生管单位作生产排程。
公关或职工订货
依照《员工申购公司产品办法》办理
商品调拨
本公司商品之调拨,区分为工厂调拨至营业单位及营业单位内之相互调拨。
商品之调拨,得由营业本部主管视调拨情况,对所属各单位作统一之调配,各营业单位间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互相调货。
各营业单位与营业本部、工厂间之商品调拨,由所属营业单位主管签具《调拨申请单》,汇整后电传营业本部签核同意。
业管单位依据核准的《调拨申请单》,视各仓库之库存状况,调配各仓库之商品调拨,并填制《配拨单》经签准后执行。
《配拨单》应编流水号码,依序使用,不得有中断、跳号或乱号之情况,注销时须经单位主管签注。
各单位间经许可所作之调拨,除由工厂发货外,其运费归属概由申请商品拨人单位负担。
出货
出货形态
本公司国内营业之商品出货分为下列六种:
经销商订货。
委制品受订。
特贩受订。
公关或职工订货。
内部出货(含教育训练、测试、赠品)。
参展出货。
出货方式
分为工厂直接出货至客户及由营业课出货至客户。
工厂直接出货至客户。
由工厂直接出货至客户时,由营业单位依核准之《销货申请单》,填写《送货单》,经主管签核后,送至工厂由工厂出货至客户。
【注】工厂仓库之发货,应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