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七年四月九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共六章四十六条。全面规范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程序、内容、要求和责任,为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维护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进一步提供了法律保障。
制定《条例》的背景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1989年公布施行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公布施行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对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安全生产领域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生产经营单位的所有制的多元化,使得生产经营单位的内部管理和决策机制也随之多样化、复杂化,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出了新的课题。
制定《条例》的背景
三、在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安全生产面临着严峻形势,特别是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等行业或者领域事故多发的势头没有得到根本遏制。
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发生了较大变化,各级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负有越来越重要的职责。
五、社会各界对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强烈呼吁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进一步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制定《条例》的背景
六、为了适应安全生产的新形势、新情况,迫切需要在总结经验基础上,制定一部全面、系统地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行政法规,为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维护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进一步提供法律保障。
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
一、贯彻落实“四不放过”的原则
即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这是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根本要求,条例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都体现了这一原则。
二、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都负有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的职责,特别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于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因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必须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和兼顾民航、铁路、交通等领域的现行体制和做法。
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
三、重在完善程序,明确责任
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首先需要完善有关程序,为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明确的“操作规程”。同时,还必须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所负的责任。
四、注意本条例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维护法制统一。
《条例》的核心内容
1、事故等级划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2、企业发生事故以后必须1小时内报告给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政府部门逐级上报,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3、调查组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调查报告。
4、对事故发生单位,最高可罚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对事故等级划分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2005年1月26日印发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按照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条例将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