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行政法上滥用职权行政行为研究
行政法上滥用职权行政行为研究
一、滥用行政职权在行政法上的定位及其特征行政法上“职权”是公权力的一种,相对于是滥用私权利而言的。如私法上,公民或组织过度行使自身的权利和自由时,会发生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情形,被称为私权利的滥用。
在公法上,行政主体在自身职责范围内行使公权力,履行相应的义务与职责。所谓滥用职权,“足指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背离法律、法规的目的,背离基本法理,其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形式。不存其职权范围以内,但其内容与法律、法规设定的该职权的用意桐去甚远”。关于滥用职权与超越职权、适法错误之间的关系,我试着从以下表述将它们区分开。法理上将一条法律规范可分为行为模式和法律效果两部分。如果说行政主体对基础事实的定性准确,即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高度一致,被行政主体认同,则接下米将发生两种情形:
一是行政主体按此情形下的法律效果规定,做出相应的行政行为,则被认为是合法的,只有行政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严重不合理时,才被认定为显失公正。
二是行政主体末按此行为模式下的法律效果进行行政,而是按其它法律规范下的法律效果行政,或者按法律在任何模式下部未规定的效果行政,则是显违法,将被认定为超越职权。如果行政主体对基础事实认定有偏差,即将原属法律上的甲性质事实认定为是乙性质事实,不论这种偏差的出现是行政主体的故意所为还是其认识能力有限所
致,这种情况下,行政主体按照乙性质事实所对应的法律效果来做行政行为,这种违法行为被认定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宜。
.当行政主体对基础事实法律性质认定准确的情况下,行政主体可从法律条文中找到相应的法律规制效果。该规制效果可能是自由裁量空问,也可能是鹑束性规范。但即使足自山裁量空间,只要行政主体的行为落在了这个自由裁量间内,那么司法将认定行政行为合法而不再审查下去。因为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性与合理性的临界点,也是司法权对行政权进行审查的最佳起点。但有时严重的不合理行政行为比违法行政行为更可怕,这将导致相对人的利益明显受损,是严重的不公正。此时,司法便可介入审查,而此类行政行为将被认定为滥用职权。滥用职权的前提是对基础事实的认定是正确的,只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出法律处分时导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