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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上滥用职权行政行为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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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上滥用职权行政行为研究.doc

上传人:sanshengyuanting 2016/1/1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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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上滥用职权行政行为研究.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行政法上滥用职权行政行为研究一、滥用行政职权在行政法上的定位及其特征行政法上“职权”是公权力的一种,相对于是滥用私权利而言的。如私法上,公民或组织过度行使自身的权利和自由时,会发生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情形,被称为私权利的滥用。在公法上,行政主体在自身职责范围内行使公权力,履行相应的义务与职责。所谓滥用职权,“足指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背离法律、法规的目的,背离基本法理,其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形式。不存其职权范围以内,但其内容与法律、法规设定的该职权的用意桐去甚远”。关于滥用职权与超越职权、适法错误之间的关系,我试着从以下表述将它们区分开。法理上将一条法律规范可分为行为模式和法律效果两部分。如果说行政主体对基础事实的定性准确,即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高度一致,被行政主体认同,则接下米将发生两种情形:一是行政主体按此情形下的法律效果规定,做出相应的行政行为,则被认为是合法的,只有行政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严重不合理时,才被认定为显失公正。二是行政主体末按此行为模式下的法律效果进行行政,而是按其它法律规范下的法律效果行政,或者按法律在任何模式下部未规定的效果行政,则是显违法,将被认定为超越职权。如果行政主体对基础事实认定有偏差,即将原属法律上的甲性质事实认定为是乙性质事实,不论这种偏差的出现是行政主体的故意所为还是其认识能力有限所致,这种情况下,行政主体按照乙性质事实所对应的法律效果来做行政行为,这种违法行为被认定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宜。.当行政主体对基础事实法律性质认定准确的情况下,行政主体可从法律条文中找到相应的法律规制效果。该规制效果可能是自由裁量空问,也可能是鹑束性规范。但即使足自山裁量空间,只要行政主体的行为落在了这个自由裁量间内,那么司法将认定行政行为合法而不再审查下去。因为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性与合理性的临界点,也是司法权对行政权进行审查的最佳起点。但有时严重的不合理行政行为比违法行政行为更可怕,这将导致相对人的利益明显受损,是严重的不公正。此时,司法便可介入审查,而此类行政行为将被认定为滥用职权。滥用职权的前提是对基础事实的认定是正确的,只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出法律处分时导致了严重的不公正,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足在基础事实的认定上就发生了偏差,导致原应适用甲法条却适用了乙法条,虽然滥用职权和适有法律法规错误主观上都可能是故意。将滥用职权限定在基础事实定性准确这一前提下的意义在于:如果基础事实之定性错误也被认为是滥用职权将导致滥用职权的调整面过宽,把大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等行为涵盖进去,这会导致本是合法与否的问题拿到合理性层面来讨论,不利于对滥用职权问题的规制。而对滥用职权问题的审查将被认定为合法性审查,这是对我国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有限性的适当发展。而今后的立法趋势将为进一步细化自由裁最空间,将合法性与合理性的临界点不断向原属于合理性范畴的方向移动,将合理性问题通过细化法律而上升为合法性问题,达到加强司法权对行政自由裁量控制的目的。关于滥用职权和显失公正之关系,学界也无定论。在明确两者关系前,有必要对显失公正的外延内涵进行分析。显失公正足指行政行为之作出严重不合理,明显不适当,以致任何有一定认知能力的人都不可能得出此结果。公正是一个确定的法律念,它并没有一个清晰的范围或边际。但它总是存在:一定的区间内,如果某行政行为离这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