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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险法》案例及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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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保险法》案例
保险合同案例(一)霸王条款
保险霸王条款:“主动脉瓣手术”与“主动脉手术”的一字之差
朱先生告诉记者,1998年,他的妻子王女士购买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保险,承保10种大病,年交保费1500元左右。“当时保险业务员说得很笼统,并没有很具体的说明,而我们也就很自然地认为,按照保单的说法,只要是得了10种大病中的任何一种,保险都保。”
由于感到身体不适,2004年8月王女士到海淀医院就诊。经过检查后海淀医院诊断为心脏二间瓣有问题。9月4日,为了获得更权威的意见王某又到阜外医院进行检查,得到了同样的诊断结果。9月17日,王女士在阜外医院住院治疗,并开胸进行手术。手术内容包括有主动脉瓣手术。
“按照保单条款,如果王女士做的是‘主动脉手术’,保险公司就应该赔偿王女士13万元。但保险公司认为,‘主动脉瓣手术’不属于主动脉手术。因而做出拒赔决定。
保险霸王条款
“重疾险保死不保生”
“拿险金要证明活不过半年”
“未经许可转院治疗费用不予赔付”
“开老婆的车不慎撞了老婆遭拒赔”
频频见诸报端的保险霸王条款:
案例一:车主:我买了全险,可保险公司认为我只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只赔30%的损失。保险公司:“你只负次要责任,只能得到30%的赔偿,剩余的70%你自己找肇事司机赔,这是我们的规定!
案例二:2009年12月5日,王先生购买了一辆别克牌轿车,并为该车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随后,王先生开着新车去车管所办理牌照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王先生的车辆未上牌照而拒赔,王先生无奈,只得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要求赔付。
案例三:2006年8月30日,余飞的父亲向人寿保险湖口县支公司投保,被保险人为余飞,保险期自2006年9月1日零时起至2007年2月28日24时止。2006年10月8日上午,余飞的左眼受伤,被紧急送往医院。后经湖口石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余飞伤残程度评定为九级。湖口县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被保险人残疾赔偿金。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伤残赔偿金只赔付被保险人1至7级之列的伤残,7级以上伤残不给予赔付。但近日,发生在九江市湖口县一校园内的一起人身意外伤害纠纷案中,湖口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保险公司保险合同为采用格式条款(即常称的霸王条款)订立的合同,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未将格式条款中“7级以上伤残不给予赔付”的条款明确告知投保人,故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被保险人残疾赔偿金。据了解,这一判决在全国尚属首例。
天书保单与保单通俗化
“主功能手指”、“现金价值”、“责任免除”等,这些保险术语对客户而言如同天书。
2005年,平安人寿将在杭启用首份通俗化保单。到目前为止,这是杭城近20家保险公司中首份亮相的通俗保单。
通俗化保单涉与过去的条款相比,除了使用“您”、“我们”做表述上的区分外,条款首页增加了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列明消费者拥有的重要权利,提醒客户注意一些重要事项,如退保会造成一定的损失、分红是不保证的、公司在哪些情况下不承担保险责任等。
同时,通俗条款还改变了原来密密麻麻的排列方式,将条目序号、条目名称、条目内容分成三列排版,整个条款看起来更加清晰、容易阅读。最重要的是新条款针对消费者难理解、易误解的一些重要术语和条目,做了特殊标志,以提醒市民注意重点阅读,并对一些市民反映理解困难、容易产生歧义的术语如现金价值、犹豫期、等待期、保证续保等,进行了重新解释。
保险合同案例(二):保险欺诈
保险欺诈
一个仅有高中文化的保险公司地区支公司副总,前后只用了不到7年时间,。
2010年08月,媒体曝光新华人寿江苏泰州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王付荣利用职务之便,在6年多时间内,诈骗、,涉及客户数千人,这起被业界称为“中国保险行业最大的非法集资案”的案件,将新华人寿推到了风口浪尖。
现年35岁的王付荣,2002年进入新华人寿泰州中心支公司,据了解,王付荣高中文化程度,先后在泰州中心支公司先后团险业务部经理、副总经理。
相关报道显示,从2003年开始,王付荣利用职务之便,通过私刻投保单位印章、个单“拼凑”团体保单等方式承保,向被保险人出具保险凭证收取保费,但并不入账,从而截留保费,直接打入其个人账户或其所控制企业账户。此外,王还冒充投保人身份申请退保金,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