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4
文档名称:

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doc

格式:doc   页数:14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cdsqbyl 2015/4/15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4年10月26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2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内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区、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房产、交通、公安、商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改革,逐步实现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的市场化和社会化。
第六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社区组织等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提高市民的公共道德水平。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根据需要,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风景名胜区等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旅客、游客进行遵守市容和环境卫生法规的宣传教育。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对损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第八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市容管理
第九条建筑物、构筑物、街道、河道、广场、公共设施、园林绿地、广告设置、各种标志、集贸市场、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等的容貌,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条建筑物、构筑物的造型、装饰应当与所在区域的环境相协调,体现城市特色。
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原有风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改动。
产权人和使用人应当保持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整洁、美观。
第十一条建筑物的产权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建窗门、阳台,经批准改建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临街建筑物阳台、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不得堆放和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第十二条主要街道两侧和繁华地区的建筑物前,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设置实体围墙。
第十三条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围挡、警示标志和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建筑、拆迁工地的出口处应当作必要的覆盖。施工单位应当随时清运渣土,工程竣工后及时平整场地,拆除临时设施。
第十四条道路应当保持平坦、完好、畅通。路面出现坑槽、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毁、塌陷等,管理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街道两侧、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集贸市场、堆放物料、摆摊设点、搭建棚厦或者台阶及其他设施。因特殊需要占用的,必须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应当保持容貌整洁。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和公共场地借助护栏、电杆、树木悬挂物品,不得在临街商店、商饮服务门点门前吊挂商品和摆放杂物。
第十七条在街道运行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身完好、车容整洁。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的车辆,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露、遗撒。
设置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存)车场,应当设立明显的界限标志,车辆摆放整齐有序。
第十八条浑河、南北运河等河道及沿河两岸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定期清洗排水口,及时清除水面垃圾、漂浮物。禁止滥倒或者堆放垃圾、粪便、污染物及其他废弃物。
第十九条管理单位应当经常维护交通标志和信号灯、地名牌、车站牌、候车亭、公用电话亭、邮政信箱、变电箱、消火栓、路灯、电杆、栏杆、隔离带、果皮箱、井盖、井箅等公用设施,保持其完好、整洁、美观。
第二十条临街树木、园林绿地、公共绿地和庭院绿地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扫绿地内的垃圾杂物,并做好绿化设施的日常维护。
街路、广场、公共场所的造型植物、攀缘植物和绿篱,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剪修,保持造型美观。
第二十一条雕塑的设置应当符合规划,并与城市文化、历史传统和环境相协调,保持造型完好、整洁。
第二十二条主要街路两侧、繁华地区、景观街路、广场的建筑物、构筑物设置的景观灯饰,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