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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用电分项计量系统设计标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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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用电分项计量系统设计标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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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用电分项计量系统设计标准.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用电分项计量系统设计标准》
DB33/1090-2013
(2014年4月)
强制性条文: 建筑面积5000m2及以上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建筑面积20000m2及以上或全部设置空气调节系统的公共建筑必须安装用电分项计量系统。
条文说明: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作出此规定。参照浙江省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36-2007,本标准规定全部设置空气调节系统的公共建筑是指:以任一单层建筑面积计算,设置空气调节装置的建筑面积超过该层建筑总面积2/3的公共建筑。
强制性条文: 用电分项计量系统必须提供所有能耗节点的电耗数据。
条文说明:
1、为科学比较不同建筑的用电量,给管理者奖励或鼓励节能项目提供定量依据;为分析同一建筑的各时段各分项用电量,进行能耗分析诊断并提供节能措施成效的基础数据,用电分项计量系统必须提供所有能耗节点的电耗数据。
2、组成建筑物用电分项计量系统的基础元素是能耗节点。只有采用相同的定义,涵盖相同的能耗单元,组成一致的能耗节点,用电的统计数据才会有比较的基础。才能进行实质的、有效的、具有说服力的比较,指导建筑节能工作有序实施。
强制性条文: 用电分项计量系统应具备向当地主管部门监管平台传输数据的功能。
条文说明:
1、本条规定了用电分项计量系统与主管部门监管平台的对接关系,在当地监管平台已建立的情况下应按照平台要求上传数据,在当地监管平台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应具备上传功能并验收通过。
相关规范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
多层公共建筑及住宅的低压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 应分别自成配电系统;
高层公共建筑及住宅的低压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层公共建筑的低压配电系统,应将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分别自成配电系统;
一般规定
基本原则:
1 配电系统的设计应能为能耗节点的准确计量提供条件;
2 用电分项计量装置的设置不应影响供电部门的计量系统和继电保护系统;
3 分项计量系统的设计应与配电系统中的其他电量检测、监控系统综合考虑,以简化系统并节省投资;
4 用电分项计量的设计方案应进行技术、经济的分析比较,保证系统的合理性和经济性;
5 设计说明中应包括分项计量设计的原则、范围、电量测量及传输系统设备选用说明。
一般规定
以下回路应设置分项计量系统的用电计量装置




1)室内非公用场所照明插座供电回路;
2)室内公用场所照明插座供电回路;
3)室外景观照明供电回路;

1)冷热站冷机、锅炉等用电设备供电回路;
2)单独供电的冷热站中附属设备供电回路;
3)空调末端设备供电回路;

1)电梯及其附属设备供电回路;
2)给排水系统水泵供电回路;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