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不起诉制度研究
不起诉制度研究刑事不起诉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新《刑事诉讼法》对不起诉制度作了重大修改。在新的修正案中一个突出的变化就是废除了检察机关的免予起诉权,取而代之以扩大了范围的不起诉制度,使我国在法治化进程上迈出了可喜的一步。然而,由于制度本身设置上的一些失误以及在具体操作中的偏差,刑事不起诉制度的内在价值无法得到充分的实现。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刑事不起诉制度作深入的探究,充分认识这一制度的重大意义,同时检讨现行的不起诉制度的缺陷,以期对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一、我国不起诉制度的现状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七日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刑事诉讼法做了重要补充和修改。扩大了检查机关不起诉的职权范围,取消了免予起诉制度。这样的规定是由于免予起诉制度违反了公检法三机关分工合作负责的原则,特别是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从立案到结案都由检察机关一家承办,缺少制约机制,不利于保护公民的权利,也违背诉讼公开、公正、民主的原则。与此同时,新的不起诉制度的实行,对检察机关的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的刑事诉讼法对不起诉的种类和条件、不起诉决定书的制作和送达以及对不起诉制度的制约和救济做了规定,基本上形成了我国比较完善的不起诉制度的,这为不起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使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但不起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仍存在许多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
(一)不起诉的概念所谓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免除刑罚的,以及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一种处分决定。
(二)不起诉制度的本质1.不起诉体现的是检察机关的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我国现行的不起诉制度的三种情况中除了绝对不起诉规定的六种情况(刑诉法第142条第一款和第15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从而排除了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外,在另两种情形中(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检察机关都拥有相当的自由裁量权。
审查起诉中的自由裁量,存在着一定的价值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