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乡水产养殖服务中心章程
乡水产养殖服务中心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孝南区**乡水产养殖服务中心。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推动全乡水产养殖的全面发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水产养殖的需要,逐步构建新型农村公益事业服务体系。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孝南区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乡人民政府。第五条本单位住所地是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乡人民政府大院内。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孝南区**乡水产养殖服务中心法人代表。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
壹万元;出资者**乡人民政府;金额:
壹万元。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主要承担水产养殖技术推广与培训,搞好水产品的监测和防治工作,以及与水产养殖相关服务项目。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3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主任和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主任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实行“以钱养事”,按公益事业完成情况考核计酬。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