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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关于中国代表制度改革的理论反思论文
.. ——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背景
内容摘要代表制度是关于人民代表这一政治人的制度,人民代表是代表制度的主体和核心。代表制度本身又处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制度层面,属于体制性制度。作者通过分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背后的体制和机制因素,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仅是政体的存在,是制度的存在,也是体制的存在,机制的存在,而改革代表制度符合坚持和完善人大制度的内在逻辑..,它既抓住了制度改革的根本主体,又体现了细节之变的制度力量,能够为实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奠定适宜的运行体制和机制,而且符合我国改革的实践规律,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为更好地发挥代表制度改革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作用,必须加强和完善对代表制度改革的理论探索。
关键词代表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制机制细节内在逻辑
一、引言:问题的提出
“代表制度”并不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简称,它是指以人民代表为主体而展开的一系列关于代表的产生(选举)、代表的构成(地域、城乡、职业、阶层、民族、党派、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等)、代表的职业化、代表与选民或选举单位的关系(沟通互信机制、述职制度与监督惩戒机制)、特定主体身份(代表性)、地位与职权(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的工作任务、议事规则、工作制度、履行职务的保障制度)、代表的政治意识及议政能力和行为(代表的应有素质与议政效能)等各个环节的制度所构成。简言之,代表制度就是关于人民代表这一活生生的政治人的制度。在这里,人民代表是代表制度的主体和核心。
代表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是一回事。按照宪法学界的通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实现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根本政治制度。它是以人民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的整个政权体系、政权组织制度,它包含了各级人大以及由它产生的其他国家机关的组成、职权、活动原则和相互关系的制度,包含了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职能划分关系等的制度。从上述可以看出,代表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是一回事。前者是宏观性的制度,后者是较为微观(或中观)的制度,或称体制性制度。
但代表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又有功能上的联系。这里可从政治制度的系统性来分析。我国学术界对政治制度的理解没有根本性的分歧,但认识角度多种多样,有侧重于广义或狭义的,有侧重于动态或静态的,并大都结合其他诸如政治体制、政治形式、政府体制等概念来探讨和分析;
①有的论著将政治制度定义为统治阶级为实现其阶级专政而采取的统治方式的总和。②这是揭示阶级本质的定义法;有的论著从中立的角度定义政治制度,称之为有关公共权力,特别是国家权力运用和实现的方式的总称。③这是揭示内涵的定义法。不过,笔者更愿意把阶级实质作为政治制度的一个必然的前提,而主要从内涵和动态角度理解政治制度。事实上,政治制度就是政治规范体系,政治规范体系就是来规范政治行为的,政治行为是由具有主观能动性的政治主体(人或组织)来行使的。如英国政治学家A–H–伯奇就认为:“可把政治制度简单地界定为一套政治行为,这套政治行为与另外的政治行为有功能上的关联,并且具有时间上的连续性。”④故此,我们将政治制度定义为国家性质形之于外的政治表现和实现形式之一,它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政治关系和由此决定的一定的政治行为过程的规范体系。从纵向剖析之,规范体系可分为有机联系的根本(基本)政治制度、具体政治制度和特殊规章制度三个层面。政治制度的这种层次性不仅必然反映在社会政治机体的各个领域,而且,决定于国家性质的根本(基本)政治制度制约着具体政治制度和特殊规章制度的内容和形式,发挥着凝聚、协调政治制度体系、支配整个政治制度运作的作用,具体政治制度和特殊规章制度则保障根本(基本)政治制度功能的实现和发挥。政权组织形式正处于政治制度中的根本性、基本性层面,是政治制度的核心,故学术界公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或者基本政治制度。而代表制度处于具体政治制度层面。而且,它和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制度(如常委会制度、专门委员会制度、工作服务部门制度)、工作程序制度(会议制度、议事规则、个案监督制度、评议制度、执法检查制度等)都处于具体政治制度或特殊规章制度层面。从政治制度的实际运行来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代表制度等具体政治制度或特殊规章制度具有功能藕合的特点,不可能将其截然割裂开来。道理是如此地简单,如果代表制度不健全,则很难选出适格的代表、培养出色的代表和保障有作为的代表,在这样的情形下,由代表组成的人民代表大会在整体上的职权运用和功能发挥就会出现问题,进而将阻碍以人民代表大会为主体、人民代表大会处于整个国家机关体系的核心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的发挥。
如此,探讨代表制度的改革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无疑具有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