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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商事组织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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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商事组织法.ppt

上传人:mh900965 2017/11/23 文件大小:33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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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商事组织法.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按企业投资人的构成及其投资责任的不同,企业大体可分为三种组织形式:一是由一人投资设立的、投资者对所设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的独资企业;二是由两人以上共同投资设立的、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投资的合伙企业;三是由法定数目的人投资设立的、投资者仅对企业负有限责任的公司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则属个人投资设立的、采取独资企业这一组织形式的一类企业。
为规范这类企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该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基本特征




,经营灵活,法律限制较少
案情介绍:
2000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2000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1)A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乙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丁10万元;(2)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3)甲在B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得出资额,B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4)甲个人其他可执行财产价值2万元。
问: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
3、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境内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与权限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己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它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事务的管理。有权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即为该企业的负责人。投资人自己管理企业事务的,在法律赋予企业的权利与义务的范围内对外代表该企业,其行为后果归属该企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但是,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的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受托人或者受聘人的义务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并且不得有下列行为: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它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一)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法定原因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
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2、投资人进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为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3、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济活动。在清偿企业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4、个人独资企业清算偿债时,其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它债务。前一顺序的债务未偿清的,不得偿还后一顺序的债务。
5、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它财产予以清偿;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以其家庭共有的其它财产清偿。
6、对清算时未能清偿的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