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嘉政发〔2014〕84号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
公布我市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公布的省级政府部门第十批至第十三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及省审改办《清理核实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经2014年8月20日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公布我市政府部门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项目311项(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22项;调整行政审批项目3项;新增行政审批项目24项,新增部分审批内容行政审批项目3项;保留行政审批项目259项);在嘉单位取消和保留行政审批项目98项(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17项,保留行政审批项目78项,保留的涉密行政审批项目3项)。另外,市政府部门取消备案制管理项目2项,保留备案制管理项目83项;在嘉单位保留备案制管理项目5项。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认真做好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衔接落实工作,对决定取消的项目,一律不允许再进行审批或者变相审批;对新增的项目,要制定承接方案,明确审批责任、时限和程序,严格规范运行,确保无缝对接;对保留的项目,要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切实解决办理程序繁杂、时限冗长、效率低下等问题。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纠正重审批、轻监管和以审批代替监管的问题,把工作重点转移到依法监管、强化服务上来。要结合当前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继续推进行政审批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取消调整等工作,进一步简政放权,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为促进我市实现“两个率先”营造良好的环境。
附件:嘉峪关市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嘉峪关市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一、市政府部门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共22项)
(一)取消行政许可项目(16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取消依据
1
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核发(权限内)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十三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甘政发〔2014〕62号)予以取消(原为嘉政公告〔2012〕1号中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
2
超限运输证审批
市公安局
审批权在省交通运输部门,转为正常工作(原为嘉政公告〔2012〕1号中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
3
利用处置过的尾矿或其设施的审批
市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2010年12月22日)规定,取消利用处置过的尾矿或其设施的审批(原为嘉政公告〔2012〕1号中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
4
经营性墓地审批
市民政局
审批权在省级民政部门,转为正常工作(原为嘉政公告〔2012〕1号中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
5
在河道、湖泊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审核
市水务局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现行行政审批项目和第九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甘政发〔2013〕38号)予以取消(原为嘉政公告〔2012〕1号中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
6
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市水务局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十批中央在甘单位第五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甘政发〔2013〕89号)予以取消(原为嘉政公告〔2012〕1号中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
7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市水务局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十批中央在甘单位第五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甘政发〔2012〕89号)予以取消(原为嘉政公告〔2012〕1号中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
8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审批
市农林局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公布现行林业行政审批项目和第九批取消调整林业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甘林策函〔2013〕263号)此项审批权由省林业厅实施(原为嘉政公告〔2012〕1号中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
9
林权证的核发
市农林局
属于正常工作,转为管理服务类事项(原为嘉政公告〔2012〕1号中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
10
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市农林局
属于正常工作,转为管理服务类事项(原为嘉政公告〔2012〕1号中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
11
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
市农林局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现行行政审批项目和第九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甘政发〔2013〕38号)此项审批权由省农牧厅实施(原为嘉政公告〔2012〕1号中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
12
安全培训机构认定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审批权在省安监局,转为正常工作(原为嘉政发〔2006〕59号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