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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方案.doc

上传人:w8888u 2012/2/2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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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方案.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乐山市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川劳社发[2009]11号)精神,切实抓好我市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组织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强技能、促就业、保稳定”为主题,依托技工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以实施四项特别职业培训行动为主要内容,结合城镇技能再就业计划,能力促创业计划和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深入实施,扩大培训规模,延长培训期限,加大培训投入,提升培训能力,进一步提高劳动者就业、再就业和创业能力,努力保持就业局势的稳定。
二、目标任务
2009至2010年,通过组织实施四项特别职业培训行动,集中对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2 .2万人,帮助其实现稳定就业;对失去工作返乡的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2万人,促进其实现转移就业;对失业人员(包括参加失业登记的大学毕业生、留在城里的失业农民工) 万人;对新成长劳动力开展储备性技能培训2000人,提高其就业能力。
三、工作内容
(一)实施困难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行动。鼓励和支持困难企业组织在岗职工开展技能提升、转业转岗、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职业培训,提升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稳定企业职工队伍。困难企业的认定按照《乐山市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乐劳社发[2009]14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企业制定完善职工培训计划,依托企业职工培训机构或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岗位技能培训;也可与技工院校合作开展高校技能人才培养,优化企业职工队伍结构,为企业振兴储备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资金在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后的不足部分,可凭培训人员名单、劳动合同复印件、参加培训职工取得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等材料,向认定困难对象的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当地财政部门按培训费用50%、最高不超过400元/人(培养高技能人才不超过600元/人)的标准,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将一次性培训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申请在岗培训补贴的困难企业,不能同时申请《办法》规定的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在岗职业培训补贴的执行期为2009年。
(二)实施返乡农民工实用技能培训行动。紧密结合当地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等新开工建设项目对技能人才的需要,结合人力资源市场供求资源和劳动者的择业愿望,结合劳务输出的订单需求,以县为单位组织失去工作返回家乡、有转移就业要求和劳务输出意愿的农民工,开展以
“订单培训”和“定向培训”为主要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有效提升返乡农民工的技能水平,帮助其实现转移就业。组织有技术、资金和创业意愿的返乡农民工开展创业培训,并通过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小额贷款、后续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帮助其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返乡的青年农民工到技工院校等中职学校就读,帮助其提高职业素质和就业能力。返乡农民工参加各类职业培训,由中央、省、市财政安排给各地的农民工培训专项资金和其他相关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补贴的标准程序和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施城镇失业人员技能就业培训行动。根据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包括在城镇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