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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doc

上传人:w8888u 2012/2/2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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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自治区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09〕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为全面落实全国和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九个加强”、“九个推动”工作落实,在全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自治区党委七届七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通知》要求,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着力解决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非法违法问题,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主要任务及工作重点
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规范安全生产经营秩序。突出抓好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建筑施工、消防以及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确定的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执法,重点对以下九种行为坚决严厉打击或查处:
(一)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二)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小煤矿应关未关或关闭计划不落实的;
(三)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尾矿库违规排放的;
(四)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进行项目建设的;
(五)瞒报事故的;
(六)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七)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八)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九)严重威胁本地本行业安全生产的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三、工作分工
煤矿:由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牵头组织,自治区公安厅、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工商局配合。
非煤矿山:由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牵头组织,自治区公安厅、国土资源厅、工商局配合。
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由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牵头组织,自治区公安厅、交通厅、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环保局配合。
道路交通:由自治区公安厅牵头组织,自治区交通厅、农机局、旅游局配合。
铁路:由乌鲁木齐铁路局牵头组织,自治区交通厅、建设厅、安全监管局配合。
民航:由民航新疆管理局牵头组织,自治区公安厅、交通厅、气象局、安全监管局配合。
建筑:由自治区建设厅牵头组织,自治区公安厅、交通厅、安全监管局配合。
消防: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牵头组织。自治区文化厅、建设厅、工商局、旅游局、商务厅、安全监管局配合。
水利:由自治区水利厅牵头组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公安厅配合。
电力和民爆器材:由自治区商贸部门(国防科工办)牵头组织。自治区公安厅、安全监管局配合。
农业机械:由自治区农机局牵头组织。自治区公安厅配合。
特种设备: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自治区建设厅、旅游局配合。
四、组织领导及工作步骤
自治区成立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执法行动”的日常综合协调工作。
安全生产执法行动要贯穿于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