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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增值税法与增值税会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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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增值税法与增值税会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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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税法与税务会计》
第二章增值税法与增值税会计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税概述
增值税具有如下6个方面的特点:
(1)保持税收中性;
(2)普遍征收;
(3)税收负担由商品最终消费者承担;
(4)实行税款抵扣制度;
(5)实行比例税率;
(6)实行价外税制度。
我国增值税的发展:
1979年,在部分城市试行;
1983年,在全国试行;
1994年,国务院发布条例,施行生产型增值税;
2009年,实行了增值税的全面“转型”,增值税由过去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
2011年,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率先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
增值税概述
第一节征税范围及纳税义务人
第二节税率与征收率
第三节应纳税额的计算及会计处理
第四节进口货物征税
第五节出口货物退(免)税
第六节税收优惠
第七节征收管理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第一节征税范围及纳税义务人
结构框架
增值税的
纳税义务人
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其他规定
增值税的
增税范围
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一、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按会计核算水平和经营规模不同,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分别采取不同的增值税计税方法。
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一、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一)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2)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型单位。

(1)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该向其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提出申请并且同事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①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②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一、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1)新开业的纳税人,可在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P32)
(2)已开业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
①主动申请认定:在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申报期(月份或季度)结束后40日(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②被动通知认定: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一、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当月起),按税法规定计税并按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
(1)小型商贸批发企业---辅导期管理期限3个月;
(2)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有违规行为的企业)---辅导期管理期限6个月。
,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