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建湖县物价局行政权力事项汇总表
行政权力类别
小计
常用行政权力事项
非常用行政权力事项
备注
行政许可
0
0
0
行政处罚
6
6
0
行政征收
0
0
0
行政强制
0
0
0
行政给付
0
0
0
行政奖励
0
0
0
行政确认
3
3
0
行政征用
0
0
0
行政裁决
0
0
0
其他
9
9
0
合计
18
18
0
建湖县物价局其他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序号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行使状态
备注
1
服务价格等级核定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定价目录》(苏价综[2002]214号)
第9项:重要交通运输,市、县辖区内公路客运具体价格,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具体价格,内江(河)公路渡口收费,部分停车场、汽车租赁、地方站(港)务收费标准等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分级定价。
常用
2
国家机关收费许可(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事业单位及非企业组织收费)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物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管理、监督工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价格管理、监督。
第十二条: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实行申报审批、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年检制度。
【规章】1、《江苏省收费管理规定》
第四条本省范围内的收费,实行省、市、县三级管理。各级物价部门是收费管理监督的主管机关。
2、《江苏省服务价格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66号)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内服务价格的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定价目录》(苏价综[2002]214号)
说明5: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负责本地区有关制定价格的具体业务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常用
3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十条: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规章】《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号)
第七条:价格主管部门对纳入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范围的商品和服务,以及可能波及的相关商品和服务,应当加强市场供求情况和价格监测,建立畅通的信息渠道,及时将市场供求和价格的监测结果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
【规章】《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8号)
第十条:列入调价备案名单的经营者应当在调价后24小时内将调价书面报告送达当地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常用
4
价格和收费标准备案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三十五条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规范性文件】《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3]2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非法定培训收费标准由培训单位根据培训成本和供需情况自主确定。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属于民办非学历教育的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放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2]401号)
第三条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的定价原则和管理形式。特需医疗服务价格按成本加适当盈余同时兼顾市场供求情况的定价原则制定,实行价格放宽,由医疗机构根据各自不同情况自主确定,事前应将价格标准分别报物价、卫生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省物价局、省卫生厅《江苏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费[2005]213号)
第六条经价格、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特需病房,床位价格由医疗机构自行确定,并报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常用
5
标价签的监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