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人身意外险的基本理赔常识
分公司理赔部
2007年6月28日
保险的职能与作用
保险的基本职能
分摊风险
补偿损失/ 给付保险金
人身保险
死亡保险
人寿保险生存保险(年金保险)
生死两合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健康保险
人身保险的分类
主体: 当事人保险人
投保人
关系人被保险人
受益人
客体:可保利益
内容: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保险金额、
保险费、缴费方式等
投保人
投保人: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资格条件:
1、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
第五十三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劳动取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达到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年龄
健康
职业
受益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受益人可以由被保险人指定,也可以由投保人指定。当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应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当受益人超过一人时,可在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约定各受益人的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没有约定的,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申请人
1、具有意外险和健康险身故案件请求权的有:
(1)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
(2)没有指定受益人时,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3)如受益人或继承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其法定监护人。
2、具有意外险和健康险伤残、重疾、费用型医疗、津贴型医疗等案件请求权的有:
(1)保险人本人;
(2)保险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其法定监护人。
3、权利人可委托代理人提起理赔申请。申请人若为代理人,必须提交授权事宜明确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人和代理人双方身份证明。
《继承法》
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指定受益人和法定继承人的区别:
指定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指定而产生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所得的是保险金,无需纳税,也无需偿还被保险人所欠的税款和债务。
法定继承人是法律规定的特殊关系人。所得的是遗产,需缴纳遗产税,并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偿还被保险人生前所欠税款和债务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