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宽严相济要相宜
宽严相济要相宜宽严相济是我们国家基本的刑事政策,其含义就是针对犯罪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这一刑事政策,我们政法工作人员,可以说是人人皆知,烂熟于心,可在具体实践中怎样运用好确实是一个值得认真研究的问题。
不是吗?有群众反映我们对犯罪有该打击的没打击,或打击不到位,存在打击不力的问题,这说明我们在“严”字上还存在着把握不太好,把握不太准的问题;还有些案件如轻微违法犯罪,青少年失足犯罪或偶犯、初犯、或罪与非罪之间,群众认为“情有可原”,或认为应“施之以宽”,我们却机械执法,或简单从事,动辄刑拘关押,或定罪判刑。这说明我们在“宽”字上还存在把握不好,把握不准的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固然有很多原因,但主要还是我们在执法理念上,在对刑事法律、政策的精神理解上有偏差。忽视了社会效果,忽视了刑罚的教育预防功能。
这就要求我们在执法中,不能就案办案,不仅要讲法律效果,还要考虑社会效果、政治因素、人文关怀因素,道德伦理因素等。不仅要考虑刑法的惩治功能,还要考虑刑罚的预防教育功能。
这就要求我们执法人员在执法中一定要头脑清醒,重点突出。当严则严,当宽则宽,对那些黑社会、暴力性等严重犯罪,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对这样的案和事一定要舍得投入警力,舍得投入物力,穷追猛
打,毫不放松,快侦快破,快起诉,快判决。打得有声势,有威慑力,令犯罪分子闻风丧胆,人民群众拍手称快。
但是对那些轻微违法犯罪、青少年犯罪,偶犯、初犯或罪与非罪之间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