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论我国家庭农场的培育机制
 
   
一、家庭农场的概念
    关于家庭农场的定义,中外学者有过许多精彩的论述,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家庭农场是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面向市场、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从事适度规模的农林牧渔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负盈亏和科学管理的企业化经济实体”。(黎东升口令香:2000)“所谓家庭农场,就是适应现有生产力水平与市场要求进行专业化生产,进而形成适度规模经营的农业种养的农户企业”。(房慧玲:1999)“家庭农场是我国农地经营体制创新而实现适度规模经营的一种新型经济组织形式”。(朱博文:2004)“家庭农场是享有法人权利的独立的生产经营主体”。(俄罗斯《家庭农场法》引自方康云:2002)美国农业部的网站对家庭农场(family  farm)的定义倾向于将家庭农场定义为“没有雇佣经理、不含非家庭成员的法人或合作组织的农场”。
  从现代意义上讲,我国的家庭农场是在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特别是在我国农垦系统的全面改革推进之后才逐渐形成的。实际上,家庭农场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组织形式是有根本区别的,家庭农场区别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其商品化生产的特性。如果说当初实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考虑更多的是温饱问题的话,那么,家庭农场的出现就带有明显的市场经济性质了。“家庭农场的农作制度使农户的生产因农产品可交易量的改进而彻底改变了农户把农业视为收入稳定来源的概念,而是把农业视为收入增长的来源或致富的渠道
”(张晓丽:2001)。
    因此,对家庭农场的定义应该包括以下两个内容:一是“家庭”,即家庭农场应该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农业生产和经营的,其内涵是“家庭对土地有很强烈的依恋,除了从土地上获得生活来源之外,很少有其他经济来源。”二是“农场”,农场的概念明确了其与一般农户经营的区别,农场的概念表明它是一个组织。两者合在一起也就是说,家庭农场应该是一个事业,而不仅仅是一个饭碗,确切地讲,它是一个具有现代商品意识的企业。因此,笔者认为,家庭农场的定义应该是:以家庭为基本单位,以适度规模的土地为劳动对象,以有效率的劳动、商业化的资本和现代化的技术为生产要素,以商品化生产为主要目的的农户生产企业。此定义中“适度规模的土地”是一个相对模糊的概念,其内涵应依据我而定,但基本原则应该是高于当地平均水平以上的规模。
    而美国农业部对家庭农场的规模则是以其年销售额来划分的。小型家庭农场年销售额在25万美元以下的;大型家庭农场:在25万到50万美元之间的;超大型家庭农场:50万美元以上的。这种以产值定规模的方法与我们以土地规模为依据的方法是不相同的。
    二、发展家庭农场的意义
    由于家庭农场是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深入发展而呈现出的有更高要求的组织形式,其市场意识、商品意识的特色必然使得众多家庭农场的存在对我国农业经济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家庭农场的发展和壮大就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了。
    一是有利于农业效率的提高。家庭农场是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农户生产企业,它具有外向性经营明显、商品化意识浓厚的特征,在其发展过程中,必然会造成农户提高经济效率的内在动力,其发育和成长有利于我国农业效率的全面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