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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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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大常委会
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2002年9月28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3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5年5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批准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修正
2010年3月26日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2010年11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修订
2011年11月16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活动,维护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包括在户外场所、空间,利用建(构)筑物、交通工具、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牌(屏)、实物造形、充气物、条幅等载体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
工商、规划、建设、园林、环保、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规划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
第六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位置,明确户外广告体量、造型、色彩等要求。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机动车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四)妨碍生产或者影响人民生活的;
(五)损害市容市貌、城市绿化、园林绿化设施,影响绿化正常养护、绿化设施维修的;
(六)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影响相邻建(构)筑物通风采光或者可能危及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安全的;
(七)利用危险房屋或者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
(八)利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控制地带的;
(九)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或者载体。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相关技术规范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的技术规范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置的设计、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等具体要求。
第九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时,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听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