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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侵犯注册商标犯罪的法律适用与缺失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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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侵犯注册商标犯罪的法律适用与缺失论文.doc

上传人:小博士 2017/12/1 文件大小:5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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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论侵犯注册商标犯罪的法律适用与缺失论文
.. 论文摘要:近年来商标侵权犯罪案件日益增多,“明知”、“同一种商品”、“相同商标”等的判断标准不一致。应该完善关于商标犯罪的法律规定,实现与有关注册商标、商品分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的衔接,正确理解“明知”、“同一种商品”、“相同商标”、民事侵权的界限。
论文关键词:商标侵权;注册商标;商标标识
近年来随着工业技术水平的提高和劳动力成本的低廉,我国成为越来越多国际商品的原产地,。因商标侵权而被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也日益增多。
而商标的可转让性、、此罪与彼罪问题增加了难度。本文拟对处理商标犯罪案件中经常发生争议的法律问题,谈谈笔者的认识。
一、关于商标侵权案件的主观方面的认定问题
根据《刑法》规定,侵犯注册商标权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构成故意犯罪的前提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对商标犯罪来说,就是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所实施的是商标侵权行为。侵犯注册商标权犯罪的故意,在认识因素上要求行为人必须对犯罪对象的性质有所认识,必须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有所认识。在意志因素上要求行为人积极追求违法所得的利益。由于我国刑法对“明知”的含义未予阐明,“明知”,便成了极为复杂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解释》)中第9条第2款规定了:“‘明知’:(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知道自己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也可推定行为人明知。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解释》确定了认定“明知”与否的标准,为司法实践中对“明知”的认定提供了标准。但是,《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解释》所解决的“明知”问题仅限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主观故意中的“明知”.并不能成为衡量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主观故意中“明知”“明知”的难题。还有待最高司法机关作出进一步的界定。
实践中比较难判断的是接受委托定牌加工商品中发生的商标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界限。受委托定牌加工是指:接受他人的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