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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独立董事制度为上市企业必建的制度,然而独立董事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却常被人们忽视,我国对此在法律规制上也比较欠缺。本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运使用方法学原理,借鉴国外成果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比较详细地分析了独立董事的民事责任,及独立董事法律责任的免除,并对构建独立董事免责机制提出了提议。
[关键词] 独立董事 民事责任 免责
目 录
一、独立董事概述
二、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
三、独立董事法律责任的免除
绪 论
独立董事制度是企业治理构造的一种重要构成部分。在英、美等国“一元制”的企业治理构造中,直接在董事会下设独立董事,以便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不仅如此,某些实行“二元制”的国家,如韩国和日本,在东南亚金融危机后来,为了完善企业治理构造,也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
在我国,由于在企业治理构造模式中存在 “一股独大”和国有股权虚置问题,而监事会形同虚设,内部人控制严重,导致了大股东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害。为了完善我国的企业治理构造,中国证监会公布的《有关在上市企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企业治理准则》的第三章第五节和第三次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第四章第五节对上市企业组织构造的尤其规定都强调在我国的上市企业中必须设置独立董事。虽然有法律明确规定上市企业必须设置独立董事,但对于怎样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却没有作出细致的规定。要使独立董事充足发挥其功能作用,到达设置独立董事之初衷,就必须建立健全配套的法律责任规范和免责机制。因此,本文就我国立法现实状况,并借鉴国外对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及其免除的有关规定进行研究探讨。
一、独立董事概述
(一)独立董事的涵义
根据我国《有关在上市企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如下简称《指导意见》),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企业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企业及其重要股东不存在也许阻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美国的独立董事是指不曾是企业及下属企业的员工;不是企业员工的亲属;不为企业提供服务;不任职于为企业提供重要服务的机构;只从企业领取董事酬劳,无其他利益关系。英国对独立董事的规定为:绝大多数的非执行董事应独立于管理阶层,且与企业无利害关系。加拿大规定了董事的独立性是指独立于管理阶层且拥有独立判断能力。新加坡规定:假如在特定状况下,董事所波及的关系不会影响其进行独立判断,就可视其为独立董事。
各国对独立董事的定义虽不一样样,但其所要体现的含义是一致的:独立董事是那些独立于管理层,除了收取费用和少许持股外,与企业没有任何也许严重影响其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具有完全意志,代表企业全体股东和企业整体利益的董事。
独立董事有时被称为外部董事或非执行董事,实际上,这几种概念是不能完全等同的,内部董事、外部董事是北美常用的称谓。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则多为英国和英联邦国家使用。内部董事一般指现任企业负责人和雇员以及关联方经济实体的负责人和雇员,也称执行董事。外部董事是相对于内部董事而言,一般指非本企业的职工与管理人员而出任企业的董事。
外部董事又分为灰色董事和独立董事两大类。灰色董事有时也称作“灰色的外部人”,是指除供职于董事会而与管理层相联络外,还与管理层有着个人的和经济利益上的联络的外部董事。而独立董事除供职于董事会外,与企业管理层不存在其他联络。由此可知,外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但并不一定是独立董事,也可以说独立的外部董事或独立的非执行董事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独立董事。
独立性是独立董事的本质所在,也是区别于其他董事的主线所在。怎样判断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成为独立董事最基本的界定。美国律师公会规定:只要董事不参与经营管理,与企业或经营者没有任何重要的业务或专业联络,才可以被认为是独立的。
我认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详细表目前:⑴经济地位上的独立。独立董事不能与所任职的企业有经济联络或业务往来,自身利益不能与企业利益发生冲突,只从企业领取董事酬劳,无其他利益关系,这防止了独立董事在工作中受经济利益的影响而有违职责。
⑵法律人格的独立。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独立于企业的股东、董事会和管理层,作为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代表,享有对董事会决策的表决权和监督权。基于人格独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所任职的企业不能存在任何也许影响其进行独立判断的关系,如与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亲密的家庭关系或类似关系、雇佣关系、业务关系等。
(二) 独立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首先要履行一般董事的职责,另一方面还要履行独立董事的尤其职责,以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其尤其职能重要有如下几种方面:第一,对控股股东及其派入企业的董事、经营管理人员与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和审查。这是在上市企业设置独立董事的首要目的。我国在《有关在上市企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上市企业应当赋予独立董事的尤其职权中的第一项就是“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承认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同步也赋予了独立董事独立聘任外部审计机构和征询机构的尤其职权。第二,就企业的发展战略,关键人员的任免聘任,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薪酬等重大事项刊登独立意见。这一点《指导意见》中也做了有关规定。
第三,为企业带来多样化的思维,向董事会提供专业化的信息、知识等方面的支持,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第四,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引进独立董事,将形成对大股东权力的有力制约,以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4
在我国上市企业中,独立董事在企业董事会中所占比例仅为1/3,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独立董事职权的有效行使。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决策上无法占据重要地位,而当独立董事的意见与企业不统一时,法律只规定必须对外披露,而无其他实质有效的详细措施来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实属遗憾。
二、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
独立董事的责任是指独立董事对自己违反法定义务(注意义务和诚信忠实义务) 所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有助于促使独立董事积极履行其义务,实现独立董事在企业治理中的监督功能。
(一)独立董事法律责任的种类
独立董事的责任种类可从不一样角度作不一样划分:第一,从责任形式上来看,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独立董事违反其民事义务如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尤其义务而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我国《企业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视、经理执行企业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企业章程的规定,给企业导致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企业法》第十二章法律责任中,对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所要承担的行政责任作出了规定。至于刑事责任,我国《企业法》只作原则性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详细罪名在《刑法》中作了详细规定。第二,从违反义务的内容来看,有独立董事违反注意义务的责任,违反忠实义务的责任和违反特定义务的责任。
(二)独立董事的民事责任
独立董事的民事责任重要是指独立董事因未履行职责或不妥履行职责,给企业、股东及第三人导致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独立董事民事责任根据被侵害主体不一样,分对企业的责任和对第三人的责任。民事责任相较于行政及刑事责任,重在赔偿,也只有民事责任可对受害人的损失予以充足的补救,尤其是损失赔偿责任可有效地控制不法行为人,防止、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更好地保护企业和股东的利益。
董事与企业之间是建立在信赖基础之上的,它们之间的关系在不一样法系国家有不一样的说法。英美法系国家主张企业与董事之间的关系是代理和信托关系。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根据本国企业法规定主张企业与董事之间是委任关系,其中委托人使企业,受认人是董事,委托标的是企业财产的管理与经营。我国属大陆法系国家,有着老式的大陆法习惯,因此我国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引用委任关系阐明企业与董事关系比较符合中国人的习惯与老式。
独立董事的职能不一样于一般董事,独立董事行使监督权,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仍可视为一种委任关系,但委任标的为企业财产的管理与监督。
⑴董事对企业责任的性质。
由于注意义务是董事必须谨慎、竭力履行职务的义务,因此当董事违反其向企业应负的善管义务给企业带来损害时,可根据民法上的一般原则承担委任协议的不履行而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在董事违反忠实义务时,首先董事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实质上是违反其与企业之间委任协议的行为,因而董事应向企业承担债务不履行责任。另首先,上述行为假如侵害了企业的合法权利,此时董事又应向企业承担侵权责任。在这种状况下,若仅认为是违约行为,则不利于对企业和股东权益的保护。故有学者指出,
“虽然董事和企业的关系是一种委任关系,不过,董事致企业以损害并不限于受任人不履行债务这一种行为。有时,董事也可以因其侵权行为而使企业遭受损失。这样,董事赔偿责任的单一性质就被多元性质所替代了。”
基于此,可认为董事在违反忠实义务时产生向企业承担的债务不履行责任与侵权行为责任的竞合,企业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律根据。考虑到董事地位的重要性,许多国家的商法对董事的责任都另行规定。《日本商法》第266条第1款规定了董事的尤其的连带责任,《韩国商法》第399条第2款也规定了懂事的连带责任。这些责任是无法用委任协议来阐明的,可以看作是商法上的董事责任的尤其规定。
结合董事对企业的责任,独立董事对企业的责任可归结为:因协议不履行而承担的责任;因侵权行为而承担的责任;因商法、企业法尤其规定而承担的责任。
⑵我国独立董事对企业责任的详细内容:
①决策责任,独立董事参与董事会决策而产生的责任。根据我国《企业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策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假如董事会的决策违法违规,给企业导致严重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独立董事应对企业负连带赔偿责任。本条规定是独立董事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一种重要方面,但它只明确了董事对企业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并未波及与否应对股东及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问题。
②违法违规责任,独立董事执行企业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企业章程的规定,给企业导致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假如独立董事不履行职责或履职越权,给企业、投资者或国家财产导致损失的,也应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
③内幕交易责任。独立董事属于上市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因其履行职务,也许知悉企业内幕消息,就应列为《证券法》上内幕交易的主体。独立董事泄露内幕信息而给企业或者投资者导致的损害,应当承担《证券法》规定对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