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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续展认证程序(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续展认证工作,提高续展认证工作质量和效率,保证绿色食品事业持续健康加快发展,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续展是指绿色食品企业在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许可期满前,按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完成申请、认证和颁证工作,并许可在其产品上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第三条续展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用标期间年度检查合格,并认真执行了《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二)企业应在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证(以下简称证书)有效期满前5个月向所在地的省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绿办)提出书面续展申请。
第四条续展工作要求
(一)省绿办应有计划地组织做好绿色食品企业第三年度的年检工作和续展工作,续展工作与年检工作应有机结合;
(二)企业应根据产品生产季节,合理安排续展申请时间,保证续展申请时有适于抽样检测的产品;
(三)续展产品证书的起始时间与上一个周期的终止日期相衔接。
第五条续展申请
申请人向省绿办提交《绿色食品标志续展认证申请书》及以下材料(一式两
份):
(一)企业营业执照等法定资质文件复印件;
(二)保证续展产品执行绿色食品标准和规范声明;
(三)经核准的绿色食品证书复印件;
(四)续展期加工产品的原料供应购销合同(包括公司与基地的协议或合同等);
(五)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六条初审和现场检查
(一)省绿办收到企业续展申请材料后,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完成初审;
(二)省绿办与初审合格的申请人确定现场检查事项并按规定委派有资质检查员实施现场检查;
(三)检查员依据绿色食品相关标准和续展现场检查评估项目,逐项检查,并向省绿办递交续展现场检查评估报告。
第七条环境质量监测
(一)经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确认,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范围、产地面积、产地环境质量等均未发生改变的,免予环境监测;
(二)产地范围、产地面积、产地环境质量其中任一项发生变化且确需进行环境监测的,按有关规定实施环境监测;
(三)定点环境监测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监测报告,连同填写的《环境质量监测情况表》,报送申请人所在省绿办。
第八条产品质量检测
(一)对证书有效期内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年度抽检合格产品,经检查确认符合相关要求的,该产品及其同类系列产品免于产品抽样检测。同类系列产品及免检产品数按《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准则》(NY/T896-2004)有关规定确定;
(二)凡企业提供了近一年内绿色食品定点产品监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并经检查员确认,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检测项目和质量要求的,免该产品抽样检测;
(三)不符合上述第(一)、第(二)款规定的,需要进行抽样检测,并按以下方法确定产品抽样数:种植(养殖)基地相同、种植(养殖)过程类似的同类系列产品或加工工艺、原料配方基本一致的同类系列产品,按×(n为样本数)随机确定产品抽样数;
(四)绿色食品定点产品监测机构自收到样品、产品执行标准、《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检测费后,15个工作日出具产品检验报告,连同填写的《绿色食品产品检测情况表》,报送申请人所在省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