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的有效控制,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的危害程度,减少人民生命和财产损失以及对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根据《石家庄市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重特大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在启动本预案的同时,还应执行《石家庄市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河北省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是指危险化学品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或可能造成突发性的爆炸、火灾、中毒以及污染等其他较大社会危害时,为及时控制危害源和污染源,抢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采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最大限度地降低和消除危害后果,减少财产及经济损失而进行的应急救援行动。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包括单位自救和社会对事故单位及相关危害区域的社会救援。
第四条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的单位可能发生的造成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包括3人)或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以及其它性质比较严重、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部门配合,军地结合,分级负责,区域为主,以人为本以及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监测体系,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医疗救护、物资、设备、技术和人力资源储备。人民政府支持和鼓励开展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应急救援、事故处理等有关技术的交流和合作。
第七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和应急救援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八条全市各危险化学品单位依照本预案并根据自身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中所涉及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抢险工作特点制定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组成
市辖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市政府成立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一般由市人民政府主管副市长担任或根据事故情况确定;副指挥长由总指挥长根据情况指定。成员由市安监局、公安局、卫生局、发改委、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交通局、建设局(规划局)、财政局、民政局、监察局、检察院、总工会、气象局、宣传部、广播电视局等有关部门以及石家庄警备区和驻石部队、武警部队的负责人组成。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吸收铁路、供电、供水、通讯等有关单位参加。
第十条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及河北省有关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按照本预案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做好统一领导、集中指挥、组织协调等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减少人员伤亡和损失。
3、组建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顾问组,为事故应急救援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事故应急救援急需的各类物资、设备和人员,协调占用场地,并在事故后及时归还或予以补偿。
5、根据事故现场情况,遇有危及周边单位和群众的险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