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制
商业秘密的通知期及经济补偿金Ø
员工信息的保密性Ø
Ø职工提出辞职,录用时分配给他的住房该如何处理?
出国但并未培训需要赔偿违约金吗?Ø
提问主题一: 商业秘密的通知期及经济补偿金
提问内容: 对于掌握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劳动合同中是否可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是否只要通知期小于6个月即可?对于该约定,单位是否必须支付经济补偿给劳动者?
佳境答复: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保密协议约定的内容自行失效。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由此可知,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提前通知期,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在操作时,应当注意如下几点:
1、需要与劳动者有协议约定。
2、通知期不超过6个月。
3、这种约束是对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4、关于商业秘密。所谓商业保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所以用人单位应当掌握商业秘密的界定,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5、当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该内容自动失效。
6、在脱密期内积极采取脱密措施。例如,调整处于脱密期内劳动者的岗位。但注意若原劳动合同中没有调岗调薪的约定,则不可以调薪。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所以,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保守商业秘密而约定竞业限制协议时,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两种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方式,只能选择约定一种。
提问主题二: 员工信息的保密性
提问内容: 美国总公司要建立全球员工信息系统,要求上海分公司提供员工name、title、IDno、education background、working education、salary and ect,我国对共享员工信息是否有法律规定?
佳境答复:
一、在跨国公司内建立全球员工信息系统,旨在公司内部实行信息共享,为人员配置决策提供有效的数据支持,是提高HR管理效率的一种有效方式。经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目前国内关于因使用员工个人信息而产生的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故美国总公司想了解上海公司员工的相关信息,建立全球员工信息系统,属于是公司内部信息的交流,可以根据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释义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