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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依法行政比较研究论文.doc

上传人:小博士 2017/12/4 文件大小:7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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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依法行政比较研究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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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西方国家依法行政比较研究论文
.freelinistratif)“的英国人汗颜的是在国家赔偿方面。1873年著名的勃朗哥(Blanco)案的判决确立了法国行政赔偿制度,而英美直到二十世纪四十年代才有限地突破国家(国王)主权豁免主义。行政赔偿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和当然内涵。法国在行政赔偿制度方面走在世界前列,成为许多国家的效仿对象,这是法国人对依法行政所做出的重大贡献。
,法国逐步建立起了完备的救济体系
从形式角度来理解,法国没有司法救济,因为法国的行政法院在形式上属于行政系统,最高行政法院院长由国家总理兼任;但从实质角度而言,法国的“司法救济”经过历史的演变,已相当完备,其有效性在笔者看来,已超过英美的司法救济。法国行政法院经过长期的历史演变,已经在实质上完全司法化:其客观公正性得到法国人民的尊重;其行政法官具有专门的行政经验和法律知识-这一点是英美法官所不具备的。在行政法院司法化以前,行政法院的救济即是行政救济。但随着行政法院的独立地位的确立,行政法院所提供的救济在性质上发生了变化-由行政救济变为实质意义上的司法救济。然而,在行政法院救济性质发生变化之后,法国人又创立了新的行政救济形式,即层级救济和善意救济。另外,在瑞典的议会行政专员制度和英国的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制度的启发下,法国对违法的和不良的行政管理活动设立了一种救济制度,称之为调解专员制度。综上所述,法国行政救济体系经过长期的演变,已趋于完备,有力地监督着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此外,法国在推行依法行政的过程中还创立了行政法判例制度,这为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所效仿,尤其被以成文法为传统的国家(如日本)所推行。这种制度有很大优越性。
(二)德国依法行政的主要特色
德国与法国并称为现代大陆法系的两大脊梁。法国在大陆法系中以民法的贡献最大,同时亦被誉为行政法的母国。但在公法学、特别是行政法学领域,后来居上的德国也形成了现代世界行政法体系中一般不可忽视的力量,对各国行政法影响极大。有学者对德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作了划分,将其分为封建国家时期、君主专制警察国家时期、资产市民法治国时期、社会福利法治国时期、国际统合法治国时期。
现代德国行政法奠基于19世纪中叶,当时风起云涌的法国大革命和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博爱思想深刻地影响了德国。“故德国在19世纪的公法理念基本上和法国所代表的主流思想无太大差异。”例证之一是,当时德国尽管不像法国那样对普通法院抱着仇视与怀疑的态度,但依然效仿法国,设立了行政法院体制。同时,当时德国有自己特定的历史背景和固有的民族传统,于是形成了许多具有德国特色的行政法理论,如公权理论、反射性利益理论、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行政便宜主义、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给付行政概念等。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德国行政法思想深受英美法治理论的影响,基本法确立了国民主权原则,行政权优越被公民权优越代替,依法行政在许多基本观念和制度上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主要表现为:传统的干预行政趋缓,给付行政成为现代德国行政的重心,公权理论进一步发展,公权的范围日趋扩大,公权救济日益完善,行政程序法治化(制定了行政程序法),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和行政便宜主义趋于衰落,反射性利益理论逐步被法律保护利益理论、事实上利益理论所代替,行政法院救济体制进一步完善,等等。
总之,德国依法行政植根于德国特有的民族传统,决定于特定的历史背景。君主立宪制时期以行政权优位为特色;一战后开始注意公民权保护但旋即被纳粹政权所破坏;二战后接受了历史的教训,借鉴了英美的法治精神,形成了现代德国依法行政的制度。
从宏观上整体考察德国的依法行政,笔者以为主要有以下四点特色:
,干预行政日趋缓和,给付行政逐步兴起
19世纪中叶,德国在政治上实行君主立宪制,经济上实行自由放任主义,依法行政的重心是维护社会秩序,因而实行机械法治主义和严格的法律保留原则。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和政体由君主立宪变为共和体制,行政权广泛介入社会日显重要。于是,德国学者Froshoff在1938年首先提出“生存照顾”的概念,确立了“给付行政”理论。二战后,国民主权原则确立,人民对国家的依赖日益加深,给付行政更进一步发展。正如Froshoff所言:“行政,本质上迄被认为是秩序的保障者,当今则应认系给付的承担者”。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日益衰落
德国依法行政在传统上的特点是行政权优越而对公民权的保护不足。“历来德国公法学者论述行政权,时时流露公法制度上行政权优位之传统观念,并以此为德国行政法学之基础。”表现行政权优位的例子之一是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曾盛极一时。该理论排除依法行政原理适用于勤务关系、营造物利用关系、公共社团关系和特别监督关系。二战后,德国宪法规定人民的权利遭到公权力侵害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