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完善法律缚住大股东占款之手
上市公司大股东占款实际规模应在1000亿元左右 10多年来,上市公司总融资额也不过10000亿 
■大股东肆意占款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法律缺失 
■相关法律的修改和执行是解决问题根本之道
5月24日,圣雪绒、ST仪表这两家国内有名的上市公司因为其资金在上一年度被其控股股东大量占用、且此类重大关联交易未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在同一天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和通报批评。 
值得关注的是,圣雪绒早在今年1月26日就发布公告称,由于公司的生产经营资金严重短缺,导致公司的一些在手订单和合同无法执行。毫无疑问,圣雪绒面临的资金困境与大股东巨额掏空公司资金直接相关。 
大股东占款成为我国证券市场最大的“出血口”,不少公司因此被逼上退市之路 
证监会2002年1月颁发实施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明确规定,上市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上市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上市公司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但事实上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现象却相当普遍。据权威部门的不完全统计,目前大股东占款实际规模应在1000亿元左右。而10多年来,上市公司通过证券市场总融资额也不过10000亿元,这就意味着,有近十分之一的资金因此大量“流失”,大股东占款成了我国证券市场最大的“出血口”。 
一些业界人士认为,大股东普遍地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已经成为制约上市公司发展的一个毒瘤,不少公司甚至因此被逼上了退市之路,如*ST江纸、*ST南华等,同时这种行为也损害了公司其它股东的合法权益。 
但是,这种行为有时是很隐蔽的。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慈蕴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占用上市资金方式是多种多样,有时很难查处。但不论其行为多么隐秘,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都应当是法律严格禁止的。 
法律缺失: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给予处分”难以操作,刑法中又没有相应的罪名;相关《通知》中的处罚过轻
然而,出现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律的缺失。 
公司法第210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董事、经理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的,责令退还公司的资金,由公司给予处分,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责令取消担保,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将违法提供担保取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情节严重的,由公司给予处分。 
一些法学专家认为,这种规定实践中很难操作。如由“公司给予处分”,大股东在董事会、股东会上占优势地位,谁来代表公司能对他们进行处分?定罪,又该定什么罪?现行刑法没有相应的罪名。 
同时,为了遏制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的现象,证监会与国资委2003年8月28日发布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朱慈蕴教授分析说,面对大股东不费吹灰之力可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巨大诱惑,该通知只有“通报”、“给予纪律处分”、“撤销职务”、“不受理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或其它审批事项”等处罚措施,很难起到威慑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