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主要内容
一、《条例》出台背景
二、《条例》基本概述
三、《条例》具体条款
一、《条例》出台背景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国家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发布的《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1991年5月1日起施行)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城市燃气管理办法》(1998年1月1日起实施),
但2004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施行后,使得这两部部门规章设定的多项许可制度失去了法律效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草拟《条例》送审稿,于2007年报请国务院审议;2009年3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开征求意见,收到意见和建议752条;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一)部门规章
一是部分地方对燃气发展统筹规划不够,重复建设、随意设置燃气供应站、不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等问题比较突出;
二是燃气应急储备和应急调度制度不健全,燃气安全供应能力不足,应急保障能力不强;
三是燃气经营管理制度不完善,经营者责任不清,违法经营,无序竞争,服务行为不规范等现象普遍存在;
四是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燃气事故屡屡发生;
五是缺乏必要的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机制。
注:全篇涉及52个“安全”,28个“保障”。
(二)解决问题
二、《条例》基本概述
(一)条款分类
分八章,共五十五条。
第一章:总则(7条)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6条)
第三章:燃气经营与服务(13条)
第四章:燃气使用(6条)
第五章:燃气设施保护(6条)
第六章: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5条)
第七章:法律责任(9条)
第八章:附则(3条)
(三)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问题
一是明确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主体和审批程序。
同时,还明确了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
二是加强对燃气设施建设的监管。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规划审批时,应当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将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三是完善燃气应急保障制度。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四)燃气经营与服务具体规定
一是确立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
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和审批程序。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二是明确燃气经营者的服务义务和禁止性行为。
燃气经营者应当履行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等服务义务,并不得有拒绝供气、擅自停气等行为。
三是明确燃气经营者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承担有关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暂停供气以及停业、歇业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四是完善燃气定价机制。
同时,还明确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并要求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