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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2005年(1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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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2005年(1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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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2005年(16).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200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辅导
主讲:高海军
第十六章个人所得税法
本章是所得税中的一个主要税种,也是考试命题的重点内容。历年考题中各种题型均出现过,特别个人所得税税额的计算。从历年的考试分值看,均在10分左右。今年可能还会加重份量。
个人所得税与前面两种所得税法最大的区别在于: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其应税范围比企业所得税范围要广,但它们的计税原理是一致的,即以纳税人应税收入扣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征税对象。
本章学习和掌握的重点是:纳税人身份的确定、纳税人所得来源的确定、应税所得的项目、税率、不同税目的费用扣除标准、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以及减免税优惠和境外所得税额扣除、纳税办法等内容。
本章难点问题是:费用的扣除有关次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应纳税额计算中的一些特殊问题等。
历年分值分布
年份
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判断题
计算题
综合题
合计
2002年
1分
1分
3分
4分
2分
11分
2003年
1分
1分
1分
4分
7分
2004年
1分
2分
1分


本章变化内容:
1、对境内居住的天数和境内实际工作期间的规定;P366
2、企业和单位对其营销业绩突出的雇员和非雇员以培训班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的纳税规定;P369、372
3、个人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利息的征税问题;P373
4、财税[2004]40号通知:不得擅自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和扩大不征税项目适用范围;
P378
5、对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P388
6、自2004年7月1日起,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居住不超过90日或183日的个人的征税问题(变化内容);P393
7、自2004年7月1日起,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居住超过90日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的征税问题(变化内容);P393
8、自2004年7月1日起,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而不超过五年的个人的征税问题(变化内容)。P394
9、关于投资者变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点的规定。P401-402
第一节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1、中国公民
2、外籍人员
①居民纳税人:有住所或无住所居住满1年的个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P365
②非居民纳税人:无住所不居住或无住所居住不满1年:承担有限纳税义务。P366
自2004年7月1日起,对境内居住的天数和境内实际工作期间按以下规定为准(新增内容)
    (一)判定纳税义务及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天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二)对个人入、离境当日及计算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第二节所得来源的确定
对纳税人所得来源的判断应反映经济活动的实质,要遵循方便税务机关实行有效征管的原则。P367
1、所得来源地的具体判断方法。
(1)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任职、受雇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2)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3)劳务报酬所得,以纳税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作为所得来源地。
(4)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5)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企业、机构、组织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2、所得的来源地与所得的支付地并不是同一概念,有时两者是一致的,有时却是不相同的。根据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有:P367-368
(1)在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或经济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2)在中国境内提供各种劳务,而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
(3)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所得。
(4)个人出租的财产,被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
(5)转让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以及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而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6)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各种特许权利,而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因持有中国的各种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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