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200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辅导
主讲:高海军
第十七章税收征管法
,5月1日实施;2002年10月15日实施其实施细则。是税法考试的重点章。学习本章时,不要忽略程序性的有关规定。尤其要注意偷税、强制、保全、违法责任等。
本章作为税法考试中的重点章节,通常是与其他税法结合运用,重点考核考生综合分析能力。历年考试中,除以单选、多选、判断题型出题外,每年综合题中还要涉及实体法与征管法的题目,难度较大。
历年分值分布
年份
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判断题
计算题
综合题
合计
2002年
2分
1分
1分
2分
6分
2003年
1分
1分
1分
3分
6分
2004年
1分
1分
1分
3分
第一节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
一、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目的
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1、仅适用19个工商税种
2、不适用的税种: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关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3、教育费附加:虽然由税务机关代收,但不是一种税,不适用《征管法》
三、征收管理法的遵守主体:
1、税务行政主体:税务机关
2、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它有关单位
3、其它单位和部门(比如各级政府)
四、税收征收管理权利和义务的设定
1、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权利:
①负责税收征管工作
②依法执行职务
2、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义务P409共十条。看几遍就可以了。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
①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②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自己保密
③依法享有减、免、退税的权利
④对税务机关的决定,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⑤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
①依法纳税、依法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②按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信息。
③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
5、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权利
①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内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对地税)或协调(对国税),支持税务机关执法。
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6、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义务
①不得违法作出税收开征、停征、减、免、退、补和其它与税法相抵触的决定
②收到违反税法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
第二节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管理
1、开业税务登记。
开业税务登记的对象:
(1)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2)其他纳税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外,都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多选)
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间和地点
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②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自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