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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机关执法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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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机关执法责.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重庆市公安机关执法职责
(含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处罚)
重庆市公安局行政许可清理情况
一、互联网用户备案
(一)法律依据
1.《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
2.《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3.《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进行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互联单位、接入单位、用户应在网络正式联通后三十日内向市公安局备案。
(二)法律责任
《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执行本条例的公安人员利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和变更备案
(一)法律依据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六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还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二)法律责任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三、对开展计算机病毒防治研究的备案
(一)法律依据
1.《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开展计算机病毒防治研究,须报市公安局备案。
2.《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防治计算机病毒的安全专用产品须提交公安机关颁发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研究的备案证明。
3.《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二)法律责任
《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执行本条例的公安人员利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四、对计算机病毒的收集、保存,公开发布计算机病毒疫情的批准
(一)法律依据
1.《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未经市公安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收集和保存计算机病毒。
(2)制作、传播、销售有关计算机病毒机理及病毒源程序的书刊资料和计算机信息媒体。
(3)公开发布计算机病毒疫情消息。
(二)法律责任
《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执行本条例的公安人员利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五、机动车驾驶许可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二、三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