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17/12/7
第五章债的效力
第一节债的效力概述
第二节债的履行
第三节债的不履行
2017/12/7
第一节债的效力概述
一、债的效力的概念
是指为实现债的内容而由法律赋予债的权能和拘束力,以及在债务不履行时的强制执行力。
债的效力的基本内容,包括债权人的权利、债务人的义务以及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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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的效力的分类
(一)一般效力和特殊效力
根据债的效力所适用的债的关系之特殊性划分
是指不分发生根据或给付内容的任何债均具有的共同的、普遍的效力。
债的一般效力主要体现为:
(1)给付
(2)强制履行、损害赔偿
(3)债权实现的一般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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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民法因债之发生根据不同而就债的效力所作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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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
根据债的效力所及于的主体的不同划分
是指债发生于债的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效力,包括债务履行、债务不履行、债权人受领迟延。
是指债发生于债的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效力,主要体现为债的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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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积极效力和消极效力
根据债的效力的内容的不同而划分
是指债的当事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得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债的履行和实现。
是指债的不履行,包括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债权人受领迟延等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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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的效力的范围
债的效力的范围,是指债的效力及于何人。
传统民法的观点和早期债法的规定,强调债的相对性,即债的效力仅及于债的当事人:债权人与债务人。
近现代民法在肯定债的相对性原则的前提下,在特殊情形中其相对性有所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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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债权的效力
(一)债权的效力概述
债权的效力,是指为实现债权的内容而由法律赋予的权能和拘束力。
基于债的效力,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以实现其债权利益。
基于债的效力,债权人因债务人履行债务所获得的利益为正当利益,因有法律上之正当原因而得以永久保持。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仍具有保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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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债的效力,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
自然债权不具有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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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领迟延
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已经提出或者实施之给付,拒绝受领或者不能受领之事实。
受领的性质:权利说与义务说
(1)债权确实合法存在,并且债务的履行在性质上需有债权人的协助或者配合。
(2)债务人依债的内容提出给付或者实施给付。
(3)债权人拒绝受领或者不能受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