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Ⅸ. 证券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办理规则
(2003年12月22日中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证券公司债券管理的需要,根据《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定向发行的证券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业务,本规则没有规定的,适用中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其他业务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业务,按照证券交易所挂牌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公司根据合格投资者委托的证券公司的申请,办理证券公司债券发行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登记、托管、结算以及其他相关业务。
第四条本公司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申请人应当确保其提供的申请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章债券账户
第五条合格投资者参与债券的认购、转让等活动,应当通过提供转让服务的证券公司向本公司申请开立合格投资者专用债券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证券公司负责合格投资者的资格审查。
第六条一个合格投资者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专用账户,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专用账户的开立、注册资料查询与变更、注销、专用账户卡挂失与补办等业务比照本公司有关证券账户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章登记托管
第八条发行人办理登记业务前,应当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服务协议》,并向本公司提供授权委托书,授权专人作为其与本公司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全权办理债券登记及其它相关事宜。
第九条发行人办理证券公司债券初始登记前,应当向本公司申请债券简称及债券代码。
债券简称及债券代码的编制规则由本公司另行制定。
第十条发行人申请债券简称及债券代码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 债券简称及代码申请书;
(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债券发行的批复文件;
(三) 加盖发行人印章的发行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 指定联络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 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本公司自受理上述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配发债券简称及债券代码。
第十一条发行人变更债券简称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变更债券简称申请书;
(二)加盖发行人印章的发行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指定联络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本公司自受理上述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变更债券简称。
第十二条发行人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证券公司债券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初始登记申请;
(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债券发行的批复文件;
(三)债券募集说明书;
(四)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募集资金验资报告;
(五)债券持有人名册清单(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债券代码、持有人全称、持有人专用账户号码、持有债券数量、司法冻结状态、债券托管证券公司等内容,并在每页上加盖发行人印章);
(六) 承销协议或中国证监会关于发行人自行组织销售的批准文件;
(七) 加盖发行人印章的发行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 指定联络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九) 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本公司自受理上述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