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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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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doc

上传人:阳仔仔 2017/12/8 文件大小:4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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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审批操作规范项目操作规范和流程图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使用土地超过3公顷的;
(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县即人民政府审批:。
使用集体土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依照《广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八条办理。其中: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乡(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用地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除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乡(镇)外,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和零散的农村村民建住宅需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
本行政审批项目的具体承办部门为自治区、设区的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需要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六、申请材料
1、总平图(整幅复印件);
2、属入股、联营的,需提供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及申请用地单位与原土地权属单位达成的土地补偿协议及交纳补偿费凭证(原件1份,复印件2份);
3、有批准立项权利的部门出具的批文或备案登记表、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属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复印件);
4、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
5、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的书面协议;
6、特别说明: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图纸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
7、申请用地报告(原件);
8、申请人身份证明;
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单、规划定点红线图(复印件);
10、建设项目用地的勘测定界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1:1000地形图(原件3份);
11、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复印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