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数据库】中国法律法规大典数据库(2001国家)
【文献号】30813
【时效性】有效
【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法规分类】交通管理
【颁布部门】国务院
【颁布日期】1988年3月9日
【实施日期】1988年8月1日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一九八八年三月九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以
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
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一)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
械车;
(二)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四条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
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
人员遵守本条例。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驾驶车辆、赶、骑牲畜,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第七条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
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
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八条本条例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二章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第九条交通信号分为:指挥灯信号、车道灯信号、人行横道灯信号、交通
指挥棒信号、手势信号。
第十条指挥灯信号: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直行的车辆
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进入人
行横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
(四)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所示方向通行;
(五)黄灯闪烁时,车辆、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右转弯的车辆
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遇有前款(二)、(三)项规定时,在不妨
碍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前两款规定亦适用于列队行走
和赶、骑牲畜的人员。
第十一条车道灯信号:
(一)绿色箭头灯亮时,本车道准许车辆通行;
(二)红色叉形灯亮时,本车道不准车辆通行。
第十二条人行横道灯信号:
(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二)绿灯闪烁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已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
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
第十三条交通指挥棒信号:
(一)直行信号:右手持棒举臂向右平伸,然后向左曲臂放下,准许左右两
方直行的车辆通行;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
以通行。
(二)左转弯信号:右手持棒举臂向前平伸,准许左方的左转弯和直行的车
辆通行;左臂同时向右前方摆动时,准许车辆左小转弯;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和T
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三)停止信号:右手持棒曲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