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药物损害责任承担
药物损害责任承担药物损害责任承担——兼评卫生部在“中山三院”诉讼案件中的表态【摘要】本文以“齐二药”受害人家属起诉中山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案例为背景,对卫生部发言人的表态进行法理分析,从而揭示我国当前医疗机构管理中的误区,医疗纠纷处理中的存在的缺陷。同时探讨了药物不良反应事件受害人补偿救济机制,指出我国建立药物不良反应和要害事件受害人补偿救济机制的重要性。
【关键词】药物不良反应;受害人;补偿【中文图书号】d922.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7—9297(20xx)03—0195—08
一、应当在怎样的语境下讨论“中山三院”诉讼案件今天。医疗纠纷已经成为社会生活中的一个敏感的话题。医疗纠纷也因此成为当今社会最严峻最棘手的社会纠纷。医疗纠纷的话题一经推出,往往犹如核聚变反应一样。引起一系列剧烈的社会反响。而在这些事件中.卫生部屡屡成为媒体和网络攻击的靶子。从几年前的315晚会。到“医改是否成功”调研报告;从建立平价医院,到“全国牙防组”事件的调查;到了今年,更是有年初的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之“警察担任医院院长”。以及今天的中山大学第三附属医院(以下简称为“中山三院”)被告事件的表态。纵观医疗纠纷发生、发展和演变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种现象:
没有哪一个行业像医疗行业这样,执业风险引发的纠纷牵涉面这么广,打击面这么大,对行业的影响这么深。从纠纷涉及的面上来说,无论是三级甲等医院,还是乡镇卫生院、个体诊所;无论是权威
专家、教授,还是护士、个体执业医师、实****医师,无论是东部发达的沿海城市,还是西部边远经济落后的地方,甚至新疆、西藏等地。都无一例外存在大量的医疗纠纷。两年前曾经有人统计过,我国发生医疗纠纷的医院已经到达了95% .现如今,这个比例可能还要高。比较一下其他行业.我们确实无法再找出第二个这样的行业了。于是.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
当前医疗纠纷发生的根源(注意,我这里讲的是根源,也就是最根本的原因),不是医师执业道德、技术水平在降低,而是我们的医疗制度出现了问题。这里讲的医疗制度,不是局部的个别制度,而是国家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既然是制度上的问题,涉及的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就不是一个两个。而是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