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山东省高等职业院校
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和《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教高〔2008〕5号)等文件精神,山东省教育厅决定,自2009年开始采用新方案对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进行评估。为了积极、稳步地推进此项工作,在教育部评估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我省高职评估的需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估组织
(一)组织机构
,由高教处负责组织实施。
,具体组织对各院校的现场考察评估和整改回访检查工作,并向省教育厅提交考察评估工作报告和对被评院校的评估建议结论。
(二)专家组
。专家库由50-60人组成,分别从全省高校(以高职高专院校和成人高校为主)推荐的有经验的管理干部、一线教师、教育教学研究专家中遴选,同时由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委员会聘请部分熟悉高等职业教育的行业企业专家。
,实践培训通过“以观察员身份参加评估”分批进行。
(以下简称专家组)受教育厅委派,由山东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委员会负责拟定人选,报省教育厅批准同意,经向社会公示后聘请。评估专家的选定要结合被评院校特点及专业类别等因素,有针对性的选派。专家组一般由8人组成(含秘书),必须有教育教学的一线教师、行业企业专家和外省专家参加。
(三)专家组工作职责和任务
,通过对《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数据的分析,辅以现场有重点的考察,全面了解学校的实际情况。
,重点分析人才培养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和根源,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与参评学校共谋发展对策。引导学校加大对工学结合改革的投入,使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成为学校的自觉行动。
,与参评学校及其主管部门交换意见,并向评估委员会提交评估工作报告、评估结论建议和相关材料。
,并进行回访,检查整改进度及效果,向评估委员会反馈报告。
二、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建设与使用
(一)各高等职业院校制定本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平台建设与使用的规章制度,提供必要的硬件保障。建立数据即时采集、定期汇总责任制,由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进行管理。数据采集落实到相关责任人,保证数据采集的即时性、原始性、真实性。
(二)各高等职业院校自2008年起,至少每学期进行一次数据汇总,按照教育部《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的要求,于每学年度10月20日前进行数据汇总,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列入评估计划的学校要在评估专家进校前30天对最新数据进行汇总,并提供给专家审阅。
(三)高等职业院校应充分发挥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的作用,将平台作为学校管理的重要工具,通过对状态数据的分析,发现办学过程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改进措施,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四)专家组认真分析参评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充分利用平台数据做好评估准备工作,围绕人才培养的关键评估要素,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五)省教育厅可对各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进行汇总、分析、比较,及时掌握各高等职业院校的办学状态,以便为相应的管理决策及各种评价工作提供依据。
三、学校自评
学校自评工作包括自查、自建、自改,并准备自评报告。
(一)各院校在评建过程中,要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和领导讲话,切实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的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工作重心放到内涵建设上,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逐步形成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人才培养质量保障机制。
(二)各院校需认真总结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思路、措施、成果、经验和特色。对照评估关键要素,对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做出基本判断,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解决的对策,形成自评报告(不超过10000字)。
(三)各院校须提前60天向省教育厅提出评估申请,教育厅对评估的基本条件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进行预审。
(四)专家组进校前30天,学校向省教育厅提交书面自评报告和《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最新数据,并同时将自评报告、《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最新数据、区域和行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学校发展规划、特色专业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