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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课 著作权(八)邻接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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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课 著作权(八)邻接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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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课 著作权(八)邻接权.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知识产权法
主讲教师:杨庆庆(讲师)
第十一课著作权法(八)
邻接权
广西师大漓江学院精品课程系列
邻接权
一、邻接权的产生
,是某些有价值的非物质劳动成果由于不具备“独创性”而无法受到狭义著作权的保护。
2.《罗马公约》
二、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关系
邻接权:与著作权相邻近的权利,又称“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它是指作品的传播者和作品之外劳动成果的创作者对其劳动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的总和。
《著作权法》中,邻接权特指表演者对其表演活动、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广播组织对其播出的广播信号以及出版者对其版权设计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联系:
首先,邻接权的客体与作品存在一定关联。
其次,邻接权与狭义著作权在性质上都是专有权利,而且邻接权人享有的许多专有权利不仅与狭义著作权享有的专有权利名称相同,也控制相同行为。
区别:
首先,两者客体不同。
其次,由于邻接权客体的创造性程度低于作品,其享受的法律保护水平相应地也较低。
三、一般规定
(一)共同条款
(二)外国人的邻接权

,若外国人的表演是在中国境内进行的,其录音制品是在中国境内制作、发行的,也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
四、表演者权
(一)表演者权的主体


3.《著作权法》严格将“表演者”限定为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因此非作品的表演者在我国不可能享有表演者权。
(二)表演者权的客体
,即“表演者通过自己对作品的理解和阐释,以声音、动作、表情等将作品的内容传达出来,或者借助一定的工具如乐器、道具等将作品的内容传达出来。”
,则无论每次表演的内容是否相同,表演者对每一次表演都享有表演者权。
(三)表演者权的内容(重点记忆)




表演者有权许可他人对其表演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发行权

1、2项保护期无限制;3—6项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四)表演者与著作权人的关系 【表演者的义务】(重点)
,表演者或演出组织者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付酬。
,表演者或演出组织者应取得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付酬。
3. 表演者只能行使属于自己的表演者权,而不能将属于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许可他人行使。
五、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一)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主体与客体
1. 主体即录音、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2. 客体是录音制品和录像制品。
(二)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内容


5. 录像制作者有许可电视台播放权
保护期50年,截止于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