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产品责任险
Product Liability Insurance
ACE华泰保险
Senior Account Manager
Charles Wu
产品责任法介绍
产品责任保险介绍
采购商对产品责任险的要求
产品责任险的案例
医疗器械在产品
责任险的隐患
产品责任险除外责任
各部门需要注意的事项
接到采购商的反馈或法院的传票如何处理
Product
Liability
Insurance
产品责任法介绍
产品责任保险介绍
采购商对产品责任险的要求
产品责任险的案例
医疗器械在产品
责任险的隐患
产品责任险除外责任
各部门需要注意的事项
接到采购商的反馈或法院的传票如何处理
Product Liability Insurance
产品责任法范畴
产品责任法意义
产品责任法在全球的法律环境
产品的定义
产品责任法
产品责任法范畴:
凡是因产品缺陷造成消费者或者使用者的人身或财产损失而引起的法律责任,都属于产品责任法的范畴。
产品责任法意义:
有关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因产品缺陷而导致损害赔偿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确定制造者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或出售的产品所应承担的责任。
产品责任法
Australia
Japan
EU
产品责任法
产品责任法
low environment
low environment
Product liability
Product liability
产品责任法全球的法律环境
国际产品责任公约:《关于造成人身伤害与死亡的产品责任公约》 1976年(斯特拉斯堡公约)、《1992 欧洲共同体产品责任指令》、 1973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关于产品责法律适用的海牙公约》、1985《联合国保护消费者准则》
美国国内立法:
国际立法公约和美国立法
第一部全面的医疗器械法规是1976年版的《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该法案同时提出了医疗器械上市前和上市后的管理,具有非同一般的现实意义。
此后30年间,FDA又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法案,并与FD CA中第五章医疗器械部分配合,以完善其法规体系。这些法规和法案分别为:1990年医疗器械安全法案(SMDA)、1992年医疗器械修订本(MDA)、1997年食品和药品管理现代化法案(FDAMA)、2002年医疗器械使用费和现代化法案(MDUF MA)。
美国是最早开始对医疗器械进行管理的国家。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1938年版的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DCA)将其管理延伸到医疗器械,并在1968年制定的控制放射卫生和安全法案中规定了对放射性医疗器械的要求。
法国:法国民法典1382 -1386条
荷兰:荷兰民法典
英国:1987消费者保护法
泰国:1979泰国消费者保护法
澳大利亚:贸易运作法 1992
产品责任法:德国1989、挪威 1988、丹麦
1989、美国 1979、日本1994、中国产品质量法199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4
产品责任法立法
美国:任何经过工业处理的东西,包括所有有形物,不论是否可以移动,工业还是农业的,加工过的还是非加工过的,凡涉及任何可销售、可移动或可使用的制成品,只要由于使用它或者通过它引起了伤害, 就可视为发生责任的“产品”。
英国:任何物品或电力,同时包括组成另一产品的物品,无论这些产品是否以零配件或原材料或其他形式构成。这些物品还包括建筑材料,以及固定在土地上的可移动的建筑物、附添的建筑物。如游乐场中的秋千和转椅,滑雪吊索运送设备的装置和器械等。
产品定义 Product
欧洲大陆国家与《斯特拉斯堡公约》定义相同:“产品这个词系指所有可移动的物品,包括天然动产或工业动产,无论是未加工的还是加工过的,即使是组装在另一可移动或者不可移动的物品内。”
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产品为除初级农产品和狩猎产品以外的所有动产,即使已经被组合在另一动产或不动产之内。初级农产品是指植业、畜牧业、渔业产品,不包括经过加工的这类产品。产品也包括电。”
产品定义 Produ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