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
部《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司发13号)、201X年12月26日全省社区矫正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XX市《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方案》,全面提升我区社区矫正工作质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为指导,以提高社区矫正人员矫正质量为核心,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整合利用各类社会资源和力量,积极探索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的有效方式,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为加快平安、和谐、繁荣罗湖建设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对象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对象。按照新《刑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社区矫正适用下列四类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罪犯;
2、被宣告缓刑的罪犯;
3、被裁定假释的罪犯;
4、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适用非监禁刑实施社区矫正的重点对象。
根据国家、省、市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在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由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执行。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狱等要按时按规定做好文书交接、人员对接等工作。
(二)主要任务。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按照“首要标准”的要求,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和帮困扶助,努力减少重新犯罪。
1、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参加公益劳动,增强其认罪悔罪意识,提高社会责任感。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正,促使其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探索建立社区矫正评估体系,增强教育矫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不同犯罪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