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出口企业退税办税员培训资料
2004-11-16       
目  录
 
※第一章: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第一节: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第二节:变更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办理
第三节: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办理
※第二章: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知识
第一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知识
第二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及申报操作
第三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财务处理
第四节: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办理
※    第三章: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知识
第一节: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政策
第二节: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计算
第三节: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第四节: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财务核算
※    第四章:出口退(免)税有关单证的办理
第一节:《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的办理
第二节:《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的办理
第三节:《补办外汇核销单证明》的办理
第四节:《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办理
第五节:《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办理
※第五章:出口退税违章处理
 
 
 
 
第一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第一节  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办法》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在办理备案登记后3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免)税认定表(一式二份);
(原件及复印件);
(原件及复印件);
(原件及复印件);
(原件及复印件);
(原件及复印件);
(原件及复印件,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
(一式二份)。
二、按规定不需办理备案登记的从事本企业自用、自产货物和技术进出口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应自领取《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免)税认定表(一式二份);
(原件及复印件);
(原件及复印件);
(原件及复印件);
(原件及复印件);
(原件及复印件);
(原件及复印件,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
(一式二份)。
三、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的,在市级以上报刊刊登作废声明后,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提供书面报告和填报新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及刊登作废声明的资料申请补办。
 
第二节   变更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办理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上填写的任何事项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变更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二、办理变更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时,应提供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文书及下列资料
(免)税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申请变更退税专用帐户的,应在申请表企业意见栏内注明“本企业申请办理变更退税专用帐户后,请将本企业的出口退税款退到变更后的退税专用帐户”字样);
(免)税认定表;
(免)税清算表格(退税方式由“免抵退税”变更为“免税”的企业提供)
三、对原已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的外贸易经营者,如超出原核准经营范围内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或原退税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提供原《出口退税登记证》,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并按第二点要求办理。
 
第三节   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办理
一、应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企业
、解散、撤销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
二、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时间
对外贸易经营者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经批准取消备案登记的,须在批准撤并之日起30日内,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应报送以下资料
(免)税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