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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行为犯罪化的主张不可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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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行为犯罪化的主张不可取.pdf

上传人:luyinyzh 2015/4/2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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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行为犯罪化的主张不可取.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万方数据
———一吸毒行为犯罪化的主张不可取��。�上�吠媸啦�刘福谦观点撷要我国��年刑法没有规定吸毒罪,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年�月�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是我国打击毒品违法犯罪的重要法律依据。该决定第八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并处��R韵路?睿�⒚皇斩酒泛�吸食、注射器皿。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进行处罚外,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从上述决定关于吸毒的立法处置来看,吸毒在我国只是一种违法行为,对其惩处也仅局限于行政处罚的范畴。但是,有论者认为,我国吸毒的非犯罪化存在明显缺陷。那么,我国刑法到底应不应该增设吸毒、注射毒品罪呢�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对于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没有予以犯罪化并非是一种立法缺陷,相反,建议刑法增设吸食、注射毒品罪倒是值得检讨的。理由如下:��从刑法对犯罪行为质的要求而言对于刑法应规定何种行为为犯罪行为,换句话说对于适用刑罚的行为应是一种什么样的行为,中外学者有着大体一致的见解,即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才能以犯罪论处:第一,这种行为不管从哪个角度来看,都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且大多数人不能容忍这种行为,并主张以刑法进行规制;第二,使用其他制裁方式不足以抑制这种行为,不足以保护合法权益;第三,运用刑法处罚这种行为,不会导致禁止对社会有利的行为,不会使公民的自由受到很大限制;第四,对这种行为在刑法上能够进行客观的认定和公平的处理;第五,运用刑罚处理这种行为符合刑事责任的目的,即具有预防或抑制这种行为的效果。��收呷�为,上述关于行为符合什么条件才能被规定为犯罪的论述,其实也是刑法本身对犯罪行为的质的要求,倘若行为不符合上述要求,对其作为犯罪处理显然不当,难以体现刑法的正义。以上述条件来审视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我们可以发现对其犯罪化的理由确实存有一定不足:一者,这种行为难以说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二者,对于这种行为的处理,刑罚并不是惟一的、最后的手段,对吸毒行为如果只是定罪判刑恐怕也难以起到有效预防并制止这种行为的效果。因此,对吸食、注射毒品这种无被害人的行为不宜轻易规定为犯��从刑罚手段不可避免性而言日本刑法学家大谷实教授在谈到犯罪化的基准时说:在实施犯罪化之际,应充分认清其保护法益,只有在保护该种法益的方法,除了创制刑事法规,诉诸刑罚手段之外,别无选择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犯罪化。【�空饫锒�行为的犯罪化提出了一个要求,那就是刑罚手段的不可避免性。以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来说,如果对其犯罪化,对于吸食、注射毒品的人一般来说就会定罪并予以刑事处罚,依据目前的中国刑法规定,刑事处罚的种类无非就是适用财产刑或者自由刑或者合并适用三种情况。但是适用财产刑或者自由刑是否就能达到预防和抗制吸毒犯罪的效果呢��硕晕�菊哂枰孕淌麓�罚外,是否还有其他的措施,如对吸毒者予以强制戒毒的行政处罚,同样能够使吸食、注射毒品者戒掉毒瘾�收呷衔#�庵�行政处罚的效果应该不亚于对吸食毒品者定罪判刑所达到的效果。既然如此,我们又何必动用刑罚手段来惩治和预防吸毒行为呢���对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予以犯罪化不符合刑法谦抑之世界潮流由于非犯罪化是刑法谦抑性的必然要求,因此,自其诞生之日起,就成为当今世界最流行的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