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国宪法实践中的宪法问题与宪法事例|第1
第三种做法:既重视宪法学原理的讲授,同时也重视宪法案例在研究生宪法教学中的作用,运用宪法案例来阐释问题,但也注意从宪法案例中来补充、甚至修正某些宪法规范和原理。
在研究宪法时,笔者十分重视宪法的价值、宪法规范和宪法的实践这三者之间的互动。宪法的价值指导着宪法规范的制定和宪法的运作。宪法规范应该是按照宪法的价值的指引制定的,宪法规范制定之后,宪法的运作也应该是按照宪法价值的要求予以实现的。但是,宪法的价值、宪法的规范与宪法的现实运作之间并不总是一致的。宪法的规范和宪法的运作现实都可能偏离宪法价值的轨道,没有实现预期的公平、正义、秩序的理念。宪法实现的现状,也反过来对宪法的价值提出新的认识,甚至是要求宪法的价值作出一定的调整。故而,立法者、执法者、研究者都应时刻检视这三者之间的差异,努力检讨现实中出现的问题,以实现宪法的价值、规范与现实的良性互动,协调发展。用价值来衡量规范,用规范来衡量现实,用现实来检验规范和价值。或许我们需要用这宪法价值、规范和实践三元互动论来推动自己的研究,深化自己的研究。在研究生宪法教学中,宪法规范是确定的,如何将宪法学原理的讲授研讨与宪法案例分析合理地结合起来,就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笔者并不主张完全采纳美国式的案例教学方式。因为,法律文化与法律制度的差异,决定了案例教学的不同模式与形式,但需要借鉴合理的经验。这种运用归纳的方法来研究宪法学跟我们传统的思维习惯十分不同。而且,学生的社会分析、判断能力,教师的能力,还有宪法学教学设施资源均难以满足。应该说,我们的宪法学教育不是一个法律职业性训练,而是具有很强的人文社会科学教育性质,其目标在于,既要有基本的法律思维方式,又要有良好的宪法学素养去总结经验并指导实践。笔者所主张的就是上述第三种做法。
首先,我们需要注重宪法学基本原理的研究教学。掌握宪法学基本原理是一个宪法学研究生的基本素养。研究生教学在一定程度上是本科生教学的继续和深化,我们需要照顾到两者之间的衔接和协调。没有宪法学一般原理的继续深化教育,研究生宪法教学则只能停止于本科生水平。虽然说,宪法学的原理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但是还是有一些基本原理是能够达成广泛共识的,这也给继续深化讲授宪法学原理提供了一种可能性。如果宪法原理本身不成熟,就难以为宪法解释提供足够的理论依据,同时无法寻求具有合理性的宪法案例。
其次,各国的宪法判例是宪法审判机关在不同历史时期作出的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判例,具有鲜明的本土性。宪法问题本身的本土性在一定程度上要求宪法解释中运用的原理的本土性,否则宪法判例的解释方法可能是脱离特定宪法原理的一种判断。分析外国宪法案例,我们需要运用宪法学一般原理将其方法和结论一般化。如果没有相当精湛的宪法学原理性知识,面对林林总总的宪法现象,我们可能就会一头雾水。
第三,分析中国宪法案例,我们可能做的,大概就是找出当中的宪法问题,然后也是要运用宪法学的基本原理对宪法问题进行分析,选择相应的宪法规范,并作出综合的判断。之后的深化研究,甚至发展宪法学原理则是另一个层次的问题了。
在了解宪法判例的性质、功能、研究方法以后,我们可以根据不同的需要通过不同形式对宪法个案进行分析和研究。宪法个案的具体分析步骤通常包括如下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