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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公司运行监控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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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公司运行监控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doc

上传人:buhouhui915 2017/12/12 文件大小:3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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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公司运行监控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客运公司营运车辆
运行监控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山东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客运公司按照上级规定,所辖营运客车全部纳入山东省交通局监控平台的实时监控中,逐步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为发挥监控作用,掌握营运车辆运行状况,对在监控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情予以惩处和纠正,达成整治效果,按照安全管理“四不放过”原则,山东交运客运公司安委会制定本处理办法:
一、驾驶员和融资经营者责任:
(一)驾驶员和融资经营者具有维护车载安全设备正常有效的责任,掌握GPS、北斗、集团3G车载安全监控设备的使用操作。
(二)为确保车载安全监控设备保持在正常工作状态,严禁人为破坏车载终端的正常使用。严禁私自拆卸改变车载终端的结构。车载终端发生故障不能正常工作时,及时向公司监控人员汇报,并及时至相关技术部门维修。接到监控人员关于终端设备维修通知的,应及时至相关技术部门维修,并将维修结果反馈给监控人员。
(三)严禁无故恶意手动报警,扰乱平台正常工作。
(四)通信卡(SIM)、硬盘和内存卡等车载监控设备的装载用品是车载系统的信息传输或数据载体,不得擅自拆卸或别做他用。
(五)在接到监控管理人员要求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后,驾驶人及相关人员应当立即执行。
(六)道路有限速标志的路段,按限速标志的要求行驶。对无限速标志的路段,高速公路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90公里/小时。国道、省级道路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70公里/小时。
(七)营运车辆驾驶员驾驶车辆必须保持良好的身体状况和充足的精力,24小时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30分钟,连续驾驶3小时以上必须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需要更替驾驶员的必须在安全区域停车更换,并按照所驾驶车辆车载安全监控设备要求正确更换行驶记录仪卡片。
(八)遵守凌晨2时至5时的强制停车休息制度,营运车辆驾驶员或融资经营者应提前预测、选择停车休息地点,不得延时停车或提前运行。因故无法按时停车或运行的应及时汇报给公司安全领导,并保留相关证据备查。
(九)车上乘员总数不得超过核定载人数,严禁超员。
(十)车辆在非站点(包括高速公路)严禁上下人员或行包货物。
(十一)严禁长期占用超车道;严禁在紧急停车带即路肩行驶。
(十二)营运车辆驾乘人员在提示车上乘客系好安全带和不得在车内随意走动的同时,车辆行驶中驾乘人员自身必须系安全带。
(十三)驾驶禁止行为: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期间除正常饮水外不得饮食和吸烟;不得接打电话、收发信息(包括使用蓝牙耳机等无线设备)或从事影响行车安全的其他行为。
二、违法违规处理措施
(一)车载安全监控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工作,驾乘人员应立即与监控人员通报情况并尽力恢复。车载安全监控设备故障无法正常监控或接到故障通知未在限期内修复的,超限一天罚款200元,该车待车载安全监控设备修复正常后方可投入运行,超限多日的依天数累计
处罚。
注:确因设备原因造成超速、疲劳驾驶等情况的,驾驶员或融资经营者应及时向公司安管领导说明情况,及时处理和修复。并保留相关证据备查。
人为造成车载安全监控设备故障无法正常监控,其性质较为恶劣,经查实罚款2000元,违规行为人下岗10天,并承担设备修复责任。融资经营者违反此规定的,相关车辆在设备修复后停运整顿10天。
注:人为造成车载安全监控设备故障无法正常监控的行为包括:
1、擅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