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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度税收政策宣讲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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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度税收政策宣讲会.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二○一一年度税收政策宣讲会
大连纳税人学校长兴岛分校
二○一二年二月
1
医学资料
本汇编共收集115个文件,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营业税
第二部分企业所得税
第三部分个人所得税
第四部分财产行为税
第五部分综合规定
第六部分法律法规
税收政策汇编简介
2
医学资料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税规定
二、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征税规定
三、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征税规定
四、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规定
五、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规定
六、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征税规定
七、会展业有关营业税规定
第一部分营业税
3
医学资料
八、跨境设备租赁合同继续实行过渡性营业税优惠
九、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规定
十、营业税起征点规定
第一部分营业税
4
医学资料
P-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
一、征税规定(P1)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二、提供资料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三、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税规定
5
医学资料
P-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提供劳务有关货物和劳务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6号)
一、征税规定:
纳税人提供的矿山爆破、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劳务,以及矿井、巷道构筑劳务,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提供的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二、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二、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征税规定
6
医学资料
P-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
一、具体规定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二、营业额确定
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和不动产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和不动产的销售额。
三、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征税规定
7
医学资料
P-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
一、具体规定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二、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四、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规定
8
医学资料
P-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
一、征收标准
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具体规定
:单套144(含)㎡以下、(含)以上、总价款低于108万元/套的住房。([2011]34号)
:按照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二者时间孰先的原则确定。(国税发[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