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概述
根据《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城镇退役士兵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应予以接收:服现役期满的;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不适宜继续服役的;因病致残或患病基本治愈,经驻军师以上医院证明,不宜继续服现役的及经连续治疗半年未愈的精神病患者;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民政部门证明,经军队团以上机关批准,需要退出现役的;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服现役的。
归口安置政策退伍义务兵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工作单位已撤消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退伍义务兵原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它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
按系统分配任务,指令性计划安置政策。原征集地人民政府在安置城镇退伍义务兵时,对于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