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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行政合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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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行政合同.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知识回顾
行政征收概念与几个概念的区别
行政许可概念
行政许可范围(可以/不可设定)
行政许可设定依据
行政确认的形式与行政许可的关系
行政监督检查与行政法制监督
行政处罚概念特征原则分类主体管辖适用方法决定程序执行程序
行政强制概念
区分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的分类
行政强制措施的分类
行政裁决的概念特征种类
与几个概念的区别
第六章行政合同
第一节行政合同概述
一、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行政合同又称行政契约,是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与相对人经过协商,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典型的双方行政行为,如某政府与农民签订的征购棉花、粮食的合同;某科研所与市科技局签订的科研合同。
(二)特征:
1、当事人一方必定是行政主体;
2、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行使行政职能;
3、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4、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监督指导权,如订货合同中派员到生产地监督;强制决定权,强制措施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权,不能变更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条款)
5、行政合同纠纷通常通过行政法的救济途径解决。
对特征的把握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法定性:
1、行政主体运用行政合同来处理那些不适用于一般的行政行为方式处理的行政事务;
2、行政优益权必须依法行使,依法行政原则。
3、当法律规定不明确时,行政主体基于裁量权订立的行政合同,其目的必须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符合法律目的。
(二)合意性
1、相对人对合同订立,合同的内容存在选择权(合同自由原理)
2、妥协性,相对方有权提出修改建议。
(三)公益优先原则
行政主体认为行政合同的继续履行将产生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结果,则单方面变更或解除;行政主体监督权,必要时可对相对人采取强制措施;相对人可依法复议或诉讼;作为变更或解除合同理由的公共利益内涵最终确定权不在行政主体,而在于法律的规定和法院依法律原则、精神所作的解释。
行政合同与一般行政行为的区分
(1)产生的背景不同。一般的行政行为可以追溯到国家的产生;而行政契约则是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从传统的合同制度中产生的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其背景是民主法制的发展、福利行政的产生、行政委托的产生。
(2)行为方式不同。一般的行政行为建立在行政权的单方性和强制性之上;而行政契约则是一种双方的行为,具有协商性,行政机关不得把自己的意志任意强加给对方。
(3)权利义务的分配状态不同。一般的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基于国家公权力作出的,行政主体享有广泛的权力,而相对人的权利则是一种防御权,双方是一种权力—义务关系;而行政契约中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分配基本上是平衡的,双方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1)行政合同的当事人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而民事合同的主体则不包括行政主体
(2)行政合同签订的目的是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国家行政管理目标。而民事合同订立的目的是为了当事人自身的经济利益
(3)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完全平等,在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民事合同的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交易原则。
(4)法律适用上,行政合同总体适用行政法,但是也受到私法的约束。民事合同适用私法。
(5)合同形式上,行政合同的签订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以及必须具备书面形式,不能以口头形式约定;民事合同中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合同形式,可以是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等。
(6)行政合同纠纷通过行政法的救济途径解决,由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审理,而民事合同纠纷通过民法的救济途径解决,由民事审判庭审理。
案例:
为了进一步完善F市道路交通网络,F市C区Z街道办事处需征用H经济合作社26亩土地,就该事宜,C区街道办事处与H经济合作社双方于2005年12月28日签订《用地补偿协议》,协议内容除了约定拆迁补偿费外,还根据C区政府文件精神以1:1标准置换被征收用地,置换位置安排在F市政府统征土地范围内的a地块。协议签订后,H经济合作社依约于2006年1月15日前将被征用的土地全部移交给Z街道办事处,但Z街道办事处一直未为H经济合作社安排置换的土地。H经济合作社认为双方已就征地补偿安置达成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然而Z街道办事处一直没有依约履行置换地块的义务,因此将Z街道办事处诉至F市C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用地补偿协议》的置换土地的义务。但F市C区人民法院以该案为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为由,不属于民事纠纷案件,裁定直接驳回H经济合作社的诉讼请求,H经济合作社不服一审裁定,向F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亦以同样的理由驳回H经济合作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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