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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技术产业园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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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技术产业园区.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
孵化服务标准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孵化事业促进中心
2008年10月
目录
第一部分孵化企业入驻、毕业及跟踪管理服务标准 3
一. 孵化企业筛选标准 3
3
4
四. 入孵企业的创业计划评估 4
4
5
6
6
九. 附件 6
第二部分在孵企业创业辅导服务标准 20
20
二、协助企业申报各类计划 21
21
四、企业联络员、创业辅导员与创业导师 23
第三部分行政办公服务标准 25
25
二. 商务代理服务 25
27
第四部分物业服务标准 29
29
32
33
34
35
六. 附件 35
第五部分技术创新服务内容 44
44
二. 增值服务 44
45
第一部分孵化企业入驻、毕业及跟踪管理服务标准

一. 孵化企业筛选标准
1. 一级孵化
按照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孵化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孵化场地内且签订孵化协议;
(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到2年;
(3)企业在孵化器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4)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
(5)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
(6)企业租用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低于1000平方米;
(7)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服务)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8)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
2. 二级孵化
(1)与科技园签订有效的租赁协议、孵化协议或购买办公用房,在华苑产业区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2)年技工贸总收入不超过1亿元;
(3)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服务)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在科技部颁布的孵化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基础上,孵化器可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制定一个选择孵化企业的标准,可考虑以下准则:
1. 创业者的创业动机;
2. 创业团队的构建是否合理;
3. 是否具有支付租金和服务费用的能力;
4. 是否拥有可以商品化的产品或服务;
5. 是否具有快速成长的能力;
6. 是否可以使孵化器计划服务的企业类型得到增加;
7. 是否属于孵化器计划服务的产业对象或技术领域;
8. 是否处在适当的发展阶段;
9. 能否真正利用孵化器提供的服务;


入驻孵化器的创业企业,在申请入驻之初,应向孵化器提交一份创业者本人制定的,或在孵化器项目经理协助下制定的创业计划。
创业计划应基本涵盖以下方面(具体提纲见附件1):
1. 公司简介,如成立时间、股权结构、注册资金等;
2. 公司产品(服务)及所处行业前景、竞争状况介绍;
3. 既有的经营业绩和三年经营预测;
4. 组织机构及管理模式(产品开发、市场营销、生产组织、财务管理等)简介;
5. 资金需求、使用计划;
6. 投资回报预测;
7. 对孵化器服务需求。
四. 入孵企业的创业计划评估

《评估企业的三个层次》(见
附件2)做进一步评估审核,并对企业的入驻提出具体建议。入孵企业项目评估组,可由孵化器的项目经理和所聘请来自政府部门、区域产业发展促进部门、投资公司、管理顾问等人士以及成功企业家、学者组成。


1. 企业发展部门应着手制定该进驻企业的孵化计划、建立企业档案、更新企业信息库、落实负责跟踪服务的项目经理、发放孵化服务手册、讲解企业促进服务内容等;
2. 资产运营部门应向进驻企业介绍孵化器的房源情况,介绍租金和相关费用的收取规定,根据物业服务管理程序(附件3)与企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孵化协议书、消防安全和安全责任书等合同文本(可参见附件4、5、6合同文本),并收取房租、发放钥匙、演示各项服务设施、更新房屋及收费信息系统等;
3. 物业服务部门的主要工作内容是安装电话、分配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