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新疆广播电视大10(春)法学本科调查报告
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问题调查报告
姓名马晓娟
年级 10春法本
专业法律
层次本科
分校吉木萨尔分校
指导教师吴子瑞
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问题调查报告
前言部分
住宅小区的停车位问题,是目前我国物业管理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车位之争”在房地产开发商、小区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愈演愈烈,由于现行法律规范的缺失和不甚明确,导致了各地法院的判决也是五花八门。随着住房商品化的进一步深入和有车一族的不断涌现,“车位之争”,必将导致更大范围的矛盾对立, 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是各种纷争和矛盾的核心所在。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县越来越多的市民及暂住人口拥有私家车。根据我县交通部门统计显示,2011年我县私家车汽车数量已达到8000辆,%。汽车数量快速增长,但停车位增长的速度却远远跟不上车辆的增长速度。车辆数量的快速增长与停车位增长速度的相对滞后而造成的停车位紧缺已经成为困扰车主的一大难题,小区内车位、车库的归属不明晰,以及车位收费问题而引发的物业纠纷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在实际生活中,当发生停车纠纷时,小区业主往往采用以车堵路的方式来发泄心中的不满,而很少真正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经走访调查,%的居民参与者对物管“非常不满意”,不满意的地方其中包括了对物业公司有关车位的收费与管理问题。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不明,将令房地产开发商和置业者的合法利益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严重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碍着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地发展,给社会经济生活和公共管理带来诸多的难题。所以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对此问题加以明确规定是当务之急也是必要的。本文试图结合我国目前的学说和借鉴国外一些理论和实践,根据小区停车位的不同形式,对其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调查人:马晓娟
调查时间:-
调查地点:吉木萨尔县各小区
调查方法:采访
二、事实部分
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从时间上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所有权为停车位的初始所有权,这类所有权为开发商所有;第二类为后继所有权,指在开发商将全部房屋出售给业主后,停车位的所有权问题。这是两类不同性质的所有权,不能相互混淆。在现实生活中,就第一类所有权并无争议,有争议的为第二类所有权的归属,所以后者是本文分析的重点。
三、分析部分
在分析小区停车位(库)归属之前,我们有必要首先引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在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有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有部分时,每一所有人所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与对其共有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参见王利明著《论物权法中的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建筑物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和共有权两方面构成的,其权利的客体也包括两个方面,即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王译鉴著:《民法物一权》(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5页)。专有部分主要是指根据建筑物的结构和功能而分割出来的具有独立建筑构造和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共有部分则指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和附属设施等不具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部分。《物权法》第76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