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合同编号:
云南省旅游标准合同示范文本
(境内包价旅游合同)
(2013年版)
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制定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云南省经营境内旅游业务的组团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与旅游者签订包价旅游合同时使用。
2、组团社应是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旅行社,以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只能以旅行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3、凡旅游者不在旅行社营业场所签订合同,应注意核实旅行社业务代表的身份、授权委托书,以及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或旅行社盖章的副本复印件。
4、组团社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应为与旅行社法人名称相一致的印章或合同专用章。
5、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愿选择本合同条款所提供的选择项,或是自愿在空格处填写完整内容。
6、组团社和旅游者可以书面形式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但不得低于DB 53/T 416《旅行社接待服务规范》标准,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
7、本合同书中的《第一部分告知及提示事项》亦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旅游者在报名时应认真阅读。
8、订立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第二部分境内包价旅游合同》所载内容。
9、本示范文本由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解释,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使用。
第一部分告知及提示事项
一、境内旅游报名须知
1、旅游者报名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提交的材料应真实、有效。
2、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有向旅行社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的义务;鉴于旅游者的健康状况,旅行社有收客与否的权利。
3、未成年人以及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单独参团,其监护人或家属应向旅行社提供书面同意证明。
4、签订合同时须付清全额团费,合同方可生效。
5、机票的签转、退票、更改,按航空公司规定执行;如因客人的原因造成的机票损失,由旅游者自行承担。
6、旅行社通常无法控制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的铺位、座位和乘坐时间,请游客予以理解;对具体出发集合时间、航班信息、住宿设施等不能确定要素的信息, 出发前通知旅游者。
7、旅游者应保存好本合同及相关的证明材料,以便发生争议时主张自己的权利。
8、旅游者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旅行社所在地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需要立即制止、纠正旅行社损害行为的,可向损害行为发生地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1)认为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的;
(2)因旅行社的责任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
(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与旅行社发生争议的;
(4)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9、各级旅游执法、质监机构投诉电话:
云南省旅游执法总队 0871-64608315
昆明市旅游监察支队 0871-96927、63164961
玉溪市旅游执法支队 0877-96927、2067403
楚雄州旅游质量监督管理科 0878-96927、3129104
曲靖市旅游执法支队 0874-96927、3123022
昭通市旅游执法支队 0870-96927、2226968
大理州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执法监察支队) 0872-96927、2335269
丽江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执法监察支队) 0888-96927、5123432
迪庆州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执法支队) 0887-96927、8231460
怒江州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0886-96927、3888919
保山市旅游执法支队 0875-96927、2147704
德宏州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执法支队) 0692-96927、2137927
普洱市旅游执法监察支队 0879-96927
西双版纳州旅游行政执法支队 0691-96927、2122323
临沧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0883-96927、2140003
红河州旅游局执法监察科 0873-3727548
文山州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0876-96927、2151632
10、乙方(组团旅行社)
24小时服务质量监督及投诉电话: 负责人: 。
二、旅游安全注意事项
(一)乘车(机、船)
1、游客应按安全管理规则乘车(机、船);安排座位时,礼让残疾人、老年人和未成年人。
2、乘坐交通工具时,应带好有效身份证件,认真核对票面信息;如因游客原因不能按时乘坐交通工具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3、游客在乘车途中,切勿与司机闲谈,切勿催促司机开快车及违章